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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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本章内容:环境侵权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环境侵权的救济渠道省高检、最高检两级抗诉仍败诉湖南退休职工刘德胜所住的住宅区,1982年以来,当地农机局每年在此有3个月对农用机械进行年检、喷漆。近年来,该住宅20多户居民中有9人身患癌症7人死亡。期间,刘德胜向吉首市环保局进行了投诉。吉首市环保局认定吉首市农机局在单位宿舍院内进行喷漆活动,产生含苯有毒气体,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2000年刘德胜确诊为恶性淋巴癌。2002年7月,刘德胜起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称致癌原因乃由于被告喷漆造成苯污染所致,要求吉首市农机局“停止侵害、赔偿造成的损失”。被

2、告辩称:原告患淋巴癌乃被告喷漆所致没有科学依据,目前对人类致癌的化学物质有143种。原告患病与我局喷漆没有必然联系。2002年9月11日,一审判决:自1982年以来,农机局在该院内对农用机动车进行年检、维修、喷漆,农机局的拖拉机年检喷漆作业给刘德胜及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农机局应立即停止有害作业。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害物质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2002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省高检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刘德胜举证证明了农机局有

3、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他被诊断为患有淋巴癌的损害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农机局有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刘德胜患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农机局没有举出该证据,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省高院认为,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充足,随即指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04年再审败诉。2005年刘德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2006年1月11日,最高检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认为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抗诉书中引用了《肿瘤学》教科书中关于“化学致癌物”的解释:苯有可能通过抑制免疫功能而引发淋巴癌,长期接触苯,特别是非职业接触,由于没有防护,其损害程度远远大于

4、职业性接触者……2007年2月1日,该案在湖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再审,刘德胜却在2006年11月22日去世。刘的老伴郑宏珠首次向农机局提出了77.69万元的赔偿,其中包括3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2007年11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农机局在生活区内喷漆作业,对刘德胜等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刘德胜主张患上癌病是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目前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病的起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污染行为与刘德胜癌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该案件引发的思考:1、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2、环境污染纠纷中原被告

5、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环境侵权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4、环境民事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第一节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环境侵权的特征1、主体方面: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2、客体方面:侵害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复合性。3、内容方面: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的双重性;环境侵害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环境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和争议性。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第二节环境民

6、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一、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客观过错论:以某种行为标准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过错推定: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称之为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环境损害结果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环境享受损害2、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认

7、定的特殊性侵害间接性、复杂性、缓慢性、科学性(2)因果关系推定《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针对海洋污染战争行为:针对海洋污染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四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排除危害: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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