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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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对策基于对我国创业投资目前所面临运行机制存在缺陷,退出通道不畅、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专业人才匮乏、中介机构发育不充分等问题,尤其在加入WT0以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国弱小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的情况下,如果高新技术产业不能发展壮大并成为新经济的主动力,将会直接影响我国新经济带动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既定目标。因此,加大力度、加强创新、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步伐,必须加强创业投资工作,尽快构建一个有利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改善投资者结构构造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由“官办官营”

2、的模式逐步向“民办官助”的模式转变。所谓“官办官营”就是政府出资、政府管理,这样的创业投资公司容易产生群体腐败、各种道德风险,最后导致失败。所谓“民办官助”,指的是民间经济主体负责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政府则主要通过参与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提供政策优惠等方式对创业投资公司予以支持。政府的支持主要是政策的支持,包括立法、补助贴息、担保、税收优惠等。在起步阶段,政府可以适当的放开,包括投入少量资金,进行引导,但是绝不能包办。同时要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放宽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创业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

3、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官办官营”的模式逐步向“民办官助”的模式转变。建立多渠道的退出机制在创业资本的多种退出渠道中,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就是企业发行股票上市,通过企业发行股票退出可以获得高额的溢价收入,其回报率是最高的。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能指望二板市场成为创业投资的主要退出出口。虽然二板市场最便于对创业企业及其股份价格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但二板市场的制度化程度最高,而制度建设需要相当高的成本与相当长的时间。目前我国二板市场尚未推出,既使推出后也还有风风雨雨的很

4、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在近期内能够通过二板市场退出的创业投资必定是极少数。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不能认为只要建立了二板市场,创业投资退出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从长远来看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发展以二板市场为主要依托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优秀的企业打开进一步融资的通道,也为其创业投资打开退出的出口。但同时,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积极开展兼并收购活动,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尤其在目前,后者更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应成为创业投资退岀的主要出口。我国已经拥有一批实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如同行业进行兼并收购,可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如跨行业并购,则可以满足

5、多样化经营的需要。对于那些即将或已经产业化了的企业,可利用在沪、深主板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壳”资源优势和融资渠道,通过与上市公司间并购进行资产重组,使创业资本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兼并收购市场的发展将为创业资本顺利出售自己的股权提供广阔的空间。通过兼并收购,创业投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釆取多种多样的方式灵活地退出。灵活的退出时间、退出方式能够大大提高创业投资的流动性。兼并收购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创业资本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而资本的自由流动则会促进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从而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退出体系中当然还包括破产清算这一路径。创业投

6、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一般只有10%〜30%的项目获得成功,有20%〜30%的项目夭折,其余的成绩平平。所以破产清算也是退出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出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重点是要完善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当然,首要问题仍是明确产权,在此基础上公平地保证破产企业各方剩余要求权的实现。完善法律环境退出机制为了创造有利于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环境,政府应采取“支持而不控制,引导而不干涉”的态度,制定并调整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支持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首先,尽快制定《创业投资法》、《创业投资公司法》、《企业收购兼并管理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7、办法》等有关投资活动中产权交易、证券买卖的法规,使创业投资活动有法可依,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之路的运作。修改《合伙企业法》确立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丰富创业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仅指普通合伙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间的合伙型联营,即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国应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明确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次,完善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维护科技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维护制度、职务技术成果管理制度、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8、的途径等,给高新技术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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