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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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和后评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原则】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急需先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2、的要求。第四条【制定要求】政府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名称可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机构职能】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政府规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第六条【经费保障】政府立法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71O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8月前通过书面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等媒体,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民、法人

3、和其他组织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第八条【立法建议项目内容】报送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章的名称;(二)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三)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四)制定该规章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第九条【立法计划建议稿】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专题调研或召开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研究,拟定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稿。第十条【立法计划建议稿的报送和审议】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立法计划建议稿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立法计划建议稿经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印发,

4、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立法计划调整】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确定起草单位】政府规章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确定起草单位;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第十三条【立法要点】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

5、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发布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立法要点。立法要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与立法项目相关的背景资料;(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与现状分析,立法的主要目标;(三)为达到立法目标拟采取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对策及其社会影响和可操作性分析;(四)实施该规章需要的人员、资金、部门协作及其他条件的初步分析;(五)制定该规章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六)任何已知的在实际上或者在法律方面会遇到的困难以及可能影响立法的已判决案件或者法律意见书文本;(七)其他有必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有关单位职责】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政府规章,有关单位应

6、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一)指派熟悉业务的专责人员参与起草工作;(二)及时提供立法项目所需材料;(三)指派有关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协调;(四)协助法制机构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听证等活动。第十五条【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起草政府规章,应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六条【书面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书面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第十七条【征求公众意见】起草单位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或报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o第十八条【立法座谈会】起草单位应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

7、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第十九条【立法咨询】起草单位可以聘请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规章立法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第二十条【立法论证】政府规章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部门、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第二十一条【立法听证】政府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召开听证会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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