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西南边疆治理措施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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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西南边疆治理措施之比较摘要:明、清统治者基本上都继承了汉唐以来传统的“守中治边”、“守在四夷”的治边思想,都放弃了元朝以边疆地区为基地。积极用兵开拓徼外的做法。但由于所处时代以及面临的时代问题不尽相同,明、清统治者在对西南边疆的认识及治理思想上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受治边思想的支配,就使明、清两代在经营西南地区时,在具体举措上既有相似之处即清对明的继承,也有清朝基于时代的发展而具有的一些独到之处。由于明、清加大了对开发西南的政策和人力物力的投入,把西南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提升到前

2、所未有的高度。同时西南也在更大的范围内参加到全国的经济活动中来,成为全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词:明清王朝;治理措施;西南边疆;比较中图分类号:D033.2.7:K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7—0131—09作为前后相承的两个政权,明、清统治者在治边思想上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其核心理念和基本点是一致的。明、清统治者基本上都继承了汉唐以来传统的“守中治边”、“守在四夷叩勺治边思想,都放弃了元朝以边疆地区为基地,积极用兵开拓缴外的做法。但由于所处时

3、代以及面临的时代问题不尽相同,明、清统治者在对西南边疆的认识及治理思想上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受治边思想的支配,就使明、清两代在经营西南地区时,在具体做法上既有相似之处即清对明的继承,也有清朝基于时代的发展而具有的一些独到之处。一、政治治策与元朝相比,明朝在西南地区的政治统治进一步加强,贵州建省即是当时的一件大事。永乐^一年(1413),设立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独立建省,彻底结束了贵州地区分属于云南、四川、湖广诸地的历史。贵州布政司初领8府、1州、1县,以及1处宣慰司和39处长官司;以后又调

4、整为10府、9州、14县,以及1处宣慰司与76处长官司。贵州建省,重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干线的顺畅。就当时而言,西南地区与内地的交通干线最重要的是元朝时开通的由云南经贵州入湖南,经洞庭湖地区北上的道路,即明代所称的普安入黔旧路。为此,明代贵州省辖府一级政区治所和军队卫所大多沿着这条交通线设置。为了加强在西南的统治,明廷还对四川、云南、贵州省级辖区进行了重大调整。洪武十五年,“割云南建昌府所属建安、永宁、泸、礼、里、阔、邛部、苏八州,中、北社、泸沽三县,德昌府所属昌、德、威笼、普济四州,会川府所属

5、武安、黎溪、永昌三县,俱隶四川布政使司。以会川千户所隶建昌卫,卫隶四川都指挥使司”。洪武十六年,“以云南所属乌撒、乌蒙、芒部三府隶四川布政使司。……以其地近四川,故割隶之”。第二年,又“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同时在普安地区设立军卫,初隶云南都司,不久划归贵州都司。永乐十一年(1413)建立贵州布政使司,永乐十三年便将普安正式划归贵州布政司,设普安州。此后,这种形势没有大的变动一直到明朝灭亡。洪武间之所以作如此大的调整,主要是朱元璋认识到了西南地区“夷情”复杂,“诸夷叛服无常”,要确保西南

6、边疆的稳定,必须保持与内地交通的畅通。因此,在迅速攻克云南及平定滇黔各地土官叛乱后,明军沿交通要道设立卫所,屯驻大军;与此同时,为保障进入云南两条交通干线即普安入黔旧路和乌撒入蜀旧路的安全和有效控制,对交通干线所经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分散土司势力,以减轻云南的压力。此外。根据西南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民族分布情况,明廷确立了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统治形式的基本方略,由此全面继承了并发展了元代的土官土司制度。平定西南后,明廷面对“唯西南之夷,地方千里,皆山林幽昧,种类庞杂,性如飞走,

7、易惑而难化”,“诸夷杂处,威则易以怨,宽则易以纵”的复杂局面,迅速改变原来照搬内地模式、整齐划一政区设置和高度集权统治方式,改为“宽猛适宜”的政策,以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民族情形为基础,实行有所区别的统治方式。《明史•云南土司传》对此表述得十分清楚:“统而稽之,大理、临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孟艮、孟定等处则为司,新化、北胜等处则为州,或设流官,或仍土司异即根据上述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内地府县建制、土流参治、土司统治为主等三种方式。这里虽说的是云南的情形,实际上在整个西南地区都基本如此

8、。这就使土司制度在明朝得到全面发展,在管理制度方面也趋于完善和严密,土司被纳入封建国家官吏管理系统。明初期以后,在西南部分地区进行了断断续续的改流。与清代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相比,明代改流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反复性;清代尤其是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一般事前都确定了改流的计划、目的和步骤,行动果断,而明代的改土归流有一些是被迫采取的应急措施。总的看,明代的改流主要还是作为规范土司行为及控制土司的手段而加以使用。为确保无西南之忧,明朝在西南还派驻了大量军队,并派沐英及其后裔世镇云南。洪武年间云南地区设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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