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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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参

2、加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由各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相互配合的工作,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合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逼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的合法权益。(三)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的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五)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乂诚信规范的方式化解矛盾。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Z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

4、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就争议纠纷提出行政调解要求。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当事人可以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行政调解。第八条凡是已经行政机关信访复核的,已经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的,已经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的,已经法院审理作出裁决、裁定的事项,不得再申请行政调解。第九条行政调解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易于履行

5、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相对复杂的争议纠纷。第十条行政调解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中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中请,也可以口头中请;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中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该部门或者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以向同级“大调解”工作机构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中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两个以上

6、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同级“大调解”工作机构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三)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行政机关主持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辩和质证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界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

7、调查取证。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吋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调处时间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第十二条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一般争议纠纷的调解由行政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调解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提醒当事人关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行使的时效,对

8、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十四条情况进行回访,行政机关应当在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To第十五条行政调解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归档。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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