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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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环保等部门发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三)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

2、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A)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九)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十

3、五小”企业如小型化学制纸浆、电镀、制革、印染、染料、农药、炼油、炼焦、炼硫、炼神、炼汞、炼铅锌、选金、生产石棉制品、生产放射性制品以及其它小型工业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12369电话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县环保部门进行举报。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

4、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有效联络方式,由受理的环保部门提供举报密码。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环保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单位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视情对举报人予以200元以上到2000元以下的奖励;特别重大案件予以重奖。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通报表扬。第

5、七条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本部门无处罚权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举报问题经查实并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问题涉嫌犯罪的,经查实且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环保部门自公安机关作出刑拘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八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环保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由环保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账号内,匿名举报

6、的,领奖时还应当提供举报密码。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二)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7、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四)乡镇(街道)等其他单位已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五)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第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环

8、保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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