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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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公司社会责任[摘要]《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耍求。文章从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具备的内涵及当前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屮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构思我国如何更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模式,以推动公司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2005年,我国修正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2、会责任”,第一次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一项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便成为商法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容冋避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司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耍,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作为民商事主体,除了其自身运行发展需要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律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口前,我国众多公司缺乏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不仅体现在对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公司口身的竞争力,乃至综合国力的增强均带來消极影响。其实,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与其承担社会责任是相

3、辅相承、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共同发展的关系。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用不可低估;同样,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必然促进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与社会发展相关联的责任或义务,最终实现与社会共同发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或公司本身的利益外,述应当考虑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群体的利益,除了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相关人群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如资源的利用、用工问题、环境问题等一切与社会相关的事项所

4、应尽到的责任或义务。2005年修正的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增加的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引起学者们的热烈讨论。该条规定是对公司在经营活动小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并非倡导性条款,倡导性仅是为了某种需要而提倡如何去做,其境界与定位较高,违反亦无相应的法律惩罚。而《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责任的承担就必须落到实处,而不是可有可无、可作为或不作为,若违反应具有相应的承担责任方式,违反了什么义务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承

5、担什么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这就说明《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倡导性条款,而是必须遵守且具有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则性规定。公司存在于社会Z中,两者存在着和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公罚作为一个组织,一个拟制法人,就似一个国家对其公民必须要求对国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样,公司作为以一个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其生存和发展与社会息息相关。社会是公司的利益来源,一个安定团结、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是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必须要靠政府指导和社会成员共同营造。公司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一个社会团体,要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其

6、营利目的就必须注重其与社会中的人或事以及口然地理环境的和谐相处,有责任和义务为了社会利益而作出其应冇的贡献,而良好的社会整体环境又必然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实现良性互动、良性循环。首先公司应为其在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社会后果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不可能也不应当更不允许公司为了其经济利益对社会的破坏(包括人与自然界)由政府或其它部门为其埋单,否则,公司的营利性目的就不应实现。诚然公司应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分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言而喻,但公司规模有大小,相应地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亦冇大小,不同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应冇所区分。

7、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鉴于社会责任的内容相当广泛,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耳前主要冇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最低道德耍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以外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以及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四种学说。四种理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范围和程度的要求是不断扩展的,其优缺点也显而易见。美国法学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将公司社会责任范畴按强制性强弱分为强制性责任、道义性责任、劝导性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与范畴是复杂又模糊的,在给公司社会责任定性时不能简单地科以法定义务或仅置于

8、道徳层而,要双管齐下。在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当中,强制性责任必须科以相应的法定责任,如《环境法》己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治理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所应负的责任,就象三鹿集团应承担其产品质量责任一样。公司社会强制性责任在我国各部门法中已有规定,关键是落实。而对道义性责任较为复杂,其实现有赖于政府的倡导、监督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已为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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