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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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孙郑生摘要:首先对程序公正作i般考察,其次通过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认识程序公正的价值独立性,最后论述实践中应采取的程序公正的保障措施。一、对程序与公正的一般考察程序法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的。关于程序法的概念,理论界询无统一的界定,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法与诉讼法同义。如《中国人百科全书•法学》就解释说:“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但也有学者提出,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大部门,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法。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

2、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严格地讲,程序法应包括法律运作的各个阶段——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所有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其范围比诉讼法广泛得多,既包括诉讼程序,也包括诉讼外的其他程序,如立法程序、执法程序、法律监督程序等等。法律起源Z初,有关诉讼程序的内容在法律屮所占的地位比较重耍。在古代社会,立法、审判和行刑通常要通过宣誓、盟誓等程序。当代的一些诉讼程序形式甚至在几千年前就已存在。比如古罗马吋代,原、被告Z间就有抗辩、辩论的诉讼程式。但古代社会毕竟是专制社会,皐权是最高

3、象征的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性,原则上也就没有对其运行过程进行限制的逻辑必耍性和可能性,所以,程序具有任意性,这种任意性来口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程序法的真正形式,或者说程序由任意性向法律化的转化过程,要以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为起点。十三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大宪章》就是这样一个起点。此后,“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国家权力是相对的、有限的,应当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国家权利的运行过程必须遵循程序法确左的轨迹。凯尔苏斯曾经提出“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公正是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境界。公正(justice)BP正义一般冇两种表现形式:实

4、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又可称诉讼公正或形式公正,它起源古老的“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原则。在古代,它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在近代英国,“自然正义”通常表示处理纷争的一般原则和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它包含两项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冇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程序公正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Z中,具冇明确、具体R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冇无明显的不公Z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

5、知,而R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其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來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公正。将程序公正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o二、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人格传统观念认为,实体法是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少此相对应,程序法规定的是使有关权利义务的实质

6、性内容,通过审判使Z具体实现所需的制度和技术上的程序。这种关于程序法价值的理论被称为“程序工具主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完全被忽视,从而妨害了诉讼的公正。为此,有必要认真对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价值功能进行研究。程序法的价值功能•对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认识密切相关。程序法与实体法Z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程序法少实体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其二,程序法少实体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共同组成部门,二者相互独

7、立,互不从属。程序法在保证实体法目标实现之外,还有着独立的价值和功能。1、程序法作为一种体系从其产生ZLI起就具冇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它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法,实体法的变化也不必然对程序法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实体法变更主要的影响在于程序在进行过程中盂要适用变化后的实体法,也就是说更主要的是影响判决的结果而非判决的过程中。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而言,无论是从现实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的历史来看,程序法都具冇先行于实体法并能牛成实体法的意义。因此程序法的功能应当包括恢复及实现实体法屮预设的权利;保障实体法的运

8、行;通过对实体规范的选择适用、填补漏洞和娇正不足来推动实体法的发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程序法。2、程序法的一项独立的价值人格的体现在于,完备的程序法是法治的基本的特征“法治”或“依法治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指国家权利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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