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与“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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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高规”与“建规”共性条文对比分析建规:高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问1:“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建规”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

2、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也适用首二层商业网点问2:请问:武警营房在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时是按公共建筑还是按居住建筑?谢谢!武警营房属于居住建筑问3:“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居住建筑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问4:“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

3、寓式酒店等类也涵盖进去?“高规”09修订拟将住宅改为居住建筑建规:高规: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1.0.3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问5: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可按《人防规范》执行建规高规1总则:1.0.2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

4、;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2术语: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建规:高规: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建规:高规:1总则:1.0.2注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

5、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无明确条文规定,由于“高规”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条文执行,即: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建规:高规: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

6、以3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建规高规2.0.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规:高规: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7、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问6:“高规”、“建规”中所说的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它用房”是否指非商业服务网点用房?而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是否不要求完全分隔?是,商业服务网点之间要求完全分隔问7: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

8、00m2是指: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是每间商业服务网点的首二层之和问8:仅在首层设置3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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