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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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土地登记依据我国登记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实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冇;由法律规定屈丁集体所冇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权属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屈于村农民集体所

2、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屈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屈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而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确认土地权属、开展土

3、地登记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屮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冇制,即全民所冇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屈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屈于农民集体所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屈于农民集体所冇。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冇的土地依法屈于村农民集体所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屈于村内两个以上

4、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齐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冇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十•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貝体登记发证机关,曲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

5、》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权屈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权屈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专门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做出了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规定了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关系,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以及房产证与土地证合一的条件(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土地抵

6、押的范围、抵押登记效力等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岀其余额部分。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岀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冇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

7、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金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吋抵押。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木法第三十四条第(5)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

8、门。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登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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