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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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工伤认定管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地方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和公司《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石大胜华发〔2013〕2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集团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条各类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部予以协助;生产部、工会等单位根据需要协助调查及处理工伤事故相关事项。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工伤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有

2、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二章工伤认定范围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3、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员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

4、待遇。第八条员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章工伤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2小时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及生产调度,采取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日内及时填写《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工伤事故报告单》(见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人力资源部。其他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5日内

5、上报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责任由事故单位负责。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与安全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而后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第十一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申请时限时,必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第十二条凡隐瞒工伤事故或所在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决定为工伤的,造成的

6、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第四章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出现的工伤事故的协助调查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材料的整理工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2.工伤申请公示(见附件4,需在本单位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伤公示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3.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6.两名

7、以上证人手写的证人证言(见附件6);7.反映员工当天出勤情况的考勤表复印件、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8.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工外出的需要提供派工单、外出相关材料,在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的需要提供活动组织单位发布的秩序册、参赛名单等;9.其他相关的书面材料、音像材料等。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按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

8、请。第五章工伤待遇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及时做出抢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工伤期间考勤及工资待遇根据公司考勤和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及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第十七条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支付,其他费用按所发生事故时员工是否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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