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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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岀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1。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和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被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齐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再加上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伪证,甚至前后矛盾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一,

2、证人不出庭冲击了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执行,致使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无法落实。其二,使原木匮乏的证据资源更加匮乏,影响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其三,増加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增人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捉高,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剖析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全面规范的证人法律制度2,成为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一环。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证人方面的原因: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其他因素的限制,证人缺乏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正义感,缺乏依法

3、作证的责任感。具体表现为:1、证人害怕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普遍认为作不作证作用不大,作证是多管闲事,于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或寻找各种借口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不出庭作证、敷衍作证。2、证人害怕遭到当事人打击、报复。特别是“黑恶势力”为霸一方,乡霸、村霸比较严重的地方,证人出庭作证会招至不利方当事人怨恨、报复、打击,不敢出庭作证。3、证人怕耽误时间,影响自己事务。认为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且出庭的有关费用无法列支,既浪费了口己的时间、精力,又直接损害了口己的经济利益,甚至可能有损于自己的身份和形象。

4、4、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利害关系;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等亲情、人情关系,如实作证对其不利;或与一方当事人有过节,如实作证对其有利;或因当事人利诱,贿买而抱有饶幸心理等原因,而不愿作证或作伪证。(二)立法方面的原因:证人制度立法内容的不完善是造成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证和作伪证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3。1、立法内容过于笼统、缺乏严谨的科学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条款过丁原则。其一,对证人出庭的方式,作证的程序规则等,都未加以全面的设置和

5、规范,使得证人出庭履行义务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其二,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未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这无界于说明证人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条款形同虚设2、立法内容中证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而对证人应享有的权利未予重视。如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造成英正常收入的减少等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有相关规定,但比笼统,在审判实践屮难以操作;如因作证引发

6、其不人及亲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保障问题,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必然导致证人经济上不堪重负,思想上也顾虑重重,只好选择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三)执法方面的原因:审判人员执法过程中思想上的疏忽,工作上的懈怠,使得现有证人制度在具体实施中落实不到位,打击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证人拒不作证的乂一原因。1、审判人员对证人拒不作证或作伪证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证人拒不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听之任之,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罚,致使作不作证无所谓,作假证也没有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滋生。2、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

7、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损失费等补偿落实不到位,虽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屮规定:应由法院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收取后,再支付给证人。但实践屮,由于操作麻烦,且数额界定不明确,一般均没有落实。使得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实际费用和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以致不愿岀庭作证。3、对证人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处理不力。一些证人因作证,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二、解决问题的几点思考综上所述,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

8、现彖的普遍存在,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证人自身素质和社会环境的问题,又有立法环节上的不完善,执法环节的不严肃。这不仅影响到具体案件审理的结果,影响了审判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而冃妨碍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木途径除了努力营造证人作证的社会环境,使证人作证的观念深入人心,如实作证、出庭作证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外,关键还必须从立法和执法上完善证人制度,以期最终实现证人证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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