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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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行政垄断论文导读:反垄断法》前的立法。我国就已经发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加以制止。反垄断法,浅谈行政垄断。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1《反垄断法》前的立法早在《反垄断法》之前,我国就已经发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加以制止。例如80年代《竞争十条》中规定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对本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必须保证计划调出,不准进行地区封锁;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规定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是经济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更要正确发挥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坚持政企职

2、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1993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首次将行政垄断纳入法律约束之下。只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步履维艰。2关于行政垄断的争论行政垄断应如何表述,其外延应包含哪些,它是否应被纳入《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之中,它应由何种法律进行规制这一系列的问题再《发垄断法》制定过程中曾引发了大量激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体制改革不彻底、不全面、不到位的结果。因此,消除行政性垄断应当也只

3、能通过深化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完全实行政企分开来实现;[i]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并非经济垄断,而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应该由行政法加以规制;有学者认为,解决行政垄断问题,需要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ii];有学者承认造成行政垄断的体制原因,但认为行政垄断仍然属于垄断行为的一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效果,对其进行规制符合反垄断法的宗旨,因此主张以《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论文格式,反垄断法。总结了各学者的观点,我形成了以下的想法:(1)行政垄断行为如果单靠《反垄断法》或者《行政法》来规制的话,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之大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乃至司法机

4、关在处理行政垄断时容易受到牵制,这会导致《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也就是所谓的软约束状态。因此,只有从根本上完成对政府职能的转型和国有企业的改制,才能解决好行政垄断的问题。论文格式,反垄断法。(2)我们不应否认现阶段《反垄断法》对规制行政垄断起到的积极作用。因为转型和改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在此之前应该对日益激烈的行政垄断进行约束,否则行政垄断会发展成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最大的威胁。(3)要分清哪些行为是应受约束的行政垄断行为。论文格式,反垄断法。在行政垄断中,一部分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一部分与国家战略或特殊法人企业制度相联系,这些类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应该通过其他的法律来进

5、行规制,或者通过制度的改革来解决。只有除上述类型之外的行政垄断,才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约束范围。我想,正因为如此,在《反垄断法》里对需要规制的行政垄断才表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不是用行政垄断一笔带过。为例如《反垄断法》总则第7条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就是出于国家战略考虑对行政垄断的豁免。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需要公共权力加以控制,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论文格式,反垄断法。3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建议我国政治力量对司法的干扰、《反垄断法》规制的不成熟、程序设计不到位使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等都使行政垄断的规制力量较弱,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论文格式,反垄断法。因此,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

6、立法,才能期待在法律方面发挥好规制行政垄断的作用。(1)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诉权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行为之后,有权对其加以制止和制裁;当执法机构的制裁达不到应有效果时,可以赋予其提起诉讼的权力,以此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这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具备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2)将司法审查纳入规制行政垄断的手段中即以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审查,这既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违背基本法的地方法规、规章严格取缔,对规定歧视性价格或歧视性标准、对外来企业设置过高门槛、差别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惩处。论文格式,反垄断法。以司法力量来

7、规制行政机关,使之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3)建立起民众监督机制由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有时不能及时地对行政垄断加以制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使权益受侵犯的主体本身进行自我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赋予民众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权益受到侵犯的企业能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参考文献[1]张洁.中国反垄断法解读[J].商场现代化,2007,(12).[2]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最大问题[J].学习月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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