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浅谈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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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浅谈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备受各界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种种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独特性,导致了污染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道路极其坎坷,本文分析、比较了各国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只有经过不断地比较和学习,我们才能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之道。关键词:污染受害者、环境、比较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4-0000-01一、环境污染不同于传统侵权,以下几种特性导致了污染受害者难以及时有效获得权利的救济。1、地域上的特性。环境污染所涉及的地域范围通常比较广泛,受到侵害的地区可能仅仅为几个村庄、县市,也可能跨越几个

2、省区,几个国家,乃至整个地球;2、侵害利益内容的特性。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同时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多项权利;从受害人人数上看,受害人人数往往较多。3、侵害人与受侵害人地位的不平等性。环境类侵权的加害人多为经济基础雄厚,有着良好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或集团,受害人则多为经济薄弱,没有风险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加害人和受害人经济实力悬殊,受害人难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损害的时间上的特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持续不断的,在短期内很难被发现。同时,由丁受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认识上的限制,对某些类型的污染即使发现也常常缺乏有效的方法解决。比如说经过海啸洗劫,放射物

3、浸染的日本,在一年后的今天,也没能从环境污染的浩劫中解脱岀来。5、“搭便车”思想的影响。民法是否能在民事领域发挥苴应有的作用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有向法院提请损害赔偿的请求。环境侵权的难题在于,人们不一定会提起这种兴趣。原因在于虽然环境损害从整体上比任何其它的损害类型都大,但是具体到每个受害者的平均损害就会缩小。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通常都较多,起诉维权的成本乂很大,所以大家都希望由别人来做这件费力的事,口己则等待法院的判决下來,然后在搭便车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如果每一位受害者都抱着这种心态,最终没有人去法院求偿,没有人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侵权者也不会主动减少这种危害。这是较大型环境侵权共同存在的

4、问题。6、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难题。环境损害通常由多个主体多种原因共同酿成,在这种情况下,谁也无法确定每个主体所酿成的损害大小。法院对这种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要么表示认定,要么否定。与Z相对应,加害人要么全额支付损害赔偿,要么根本不支付任何损害赔偿。但是现实中,往往有说不清原理说不清主体的环境侵权。究竟该不该赔偿,赔偿多少?如何做到公平、合理,这的确是一个难题。二、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顺应世界各国环境侵权原则的发展趋势和各国环境立法通例,适用无过失原则。这对于

5、污染受害者而言是有益的,即使环境侵权者对于环境污染的发生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H木福岛核电站的泄露事件,起因是因为海啸,他们木身并没有过错,但即使是这样,也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英美法系的归责原则根据美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史、对环境问题各个阶段的不同认识经历了严格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再到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失原则)过程。由于“个案判断”重于“抽象归纳”的传统,他们的原则从具体诉讼案件的审判及案例积累发展而来。虽然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但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无过火责任主义归责原则,既包括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也包括英美法系的国家。Z所以选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现代社会各种新型侵

6、权行为的出现导致了各种社会问题,仅仅拘泥于过错责任主义将难以应付社会危机。在环境侵权法领域,这个原则能够更有效地救济环境侵权的受害者,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社会效果。四、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面对社会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环境污染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可能是由多种原因构成的。怎样就算是形成了环境侵权呢?要看他是否符合了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说來包括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等等。其中,如何判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点和难点。在判断究竟是哪种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时,各国都有不同的原则和方法。1、我国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7、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即推定其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英美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英美法的“占有优势证据”理论认为环境诉讼中,不必要求以严密的科学方法來证明因果关系,而只要考虑举证一方所提出的证据已达到比他方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的程度即可。《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原吿只需举出简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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