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线(诊断)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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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線(診斷)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民國77.09.1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54528號公告民國78.01.1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75101號公告修正民阈82.05.10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25560號公告增列第二十點民或83.01.2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084689號公告修正第十三點民國91.05.07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10033817號公告修正第六點及第十三點民或91.07.2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10049056號公告修正第三點民國92.04.2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02923號公告修正第十三點民國92.12.18行政院衛生署

2、醫字第0920057576號公告修正第二十點民國95」1.23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50219425號公告・•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爲辦理放射線科(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放射線科(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甄審。(一)凡在放射線科(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放射線診斷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二)領有外阈之放射線科(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三、本原則所稱放射線科(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認可之醫院

3、爲之。四、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部分,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均及格者爲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及實地測驗,口試或實地測驗若有不及格者其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一年。但連續二年筆試成績不及格者,須再行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再申請參加甄審。領有外國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其並於國外著名大學(曾)任放射線科專科副教授以上者,得並免實地測驗。本原則施行前,已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取得與第一項規定有關之年數,與本原則施行後取得之年數合倂計算。五、筆試採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如下:(一)放射物理學。(二)

4、放射生物學。(三)放射解剖學。(四)放射診斷學。口試由三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範圍。實地測驗實施方式:實施實地操作及應用能力測驗。六、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及實地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爲及格;口試成績以三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爲及格。七、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爲之。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一)報名表。(二)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試者繳交其筆試及格成績證明文件。(四)現仍專任從事放射

5、線診斷工作之在職證明文件。(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十、放射線科(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爲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爲六年。本原則施行前,已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取得放射線科(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年數,與本原則施行後取得之年數合倂計算。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五十點者以一百五十點計。(一)在醫學院教授放射線學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二)具醫學院講師以上資格在教學醫院擔任實習醫

6、師臨床訓練者,每年得積分三十點。(三)參加中華民阈放射線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點。(四)參加國際性放射線醫學學術硏討會,每次得積分十點。在會中發表論文,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八點,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四點。(五)參加醫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參加醫學會月會每次得積分十點,參加放射線醫學會主辦之阈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六)在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硏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每篇笫一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點;展示壁報者,第一作者

7、得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七)參加經本署認定由教學醫院、醫學院、有關醫學會或醫師公會舉辦之放射線學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點。(八)參加本署認定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三個月得積分二十五點,半年得積分五十點,一年得積分一百點。(九)在本署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三至第四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五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十)修習與放射線學有關之博士論文得積分五十點,碩士論文得積分三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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