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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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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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屮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防控体系建设的内容和建设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

2、设必须严格标准。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停车场(库)、消防设备等设施。具体要求:(-)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或居民住宅单体工程,安全防范设施要达到以下标准:1、住宅住户分户安装防盗安全门;2、楼房单元门普遍安装楼宇对讲系统;3、住宅小区应规定每户配置独立的或集屮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车库。还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汽车车库或汽车停车场;4、住宅楼的燃气管、雨水管、避雷装

3、置等垂直管线不宜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户部位,无法避开的管道必须安装防攀、防爬等设施;5、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工程住宅楼,住宅楼一楼、二楼和顶楼应采用内置式可活动的防盗窗,并建立联网入侵报警系统;6、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实施封闭管理,小区围墙应与城市景观协调,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建有预留图像数字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7、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应设有保安值班室。(-)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安全防范设施除必须具备以上第(一)项1至4

4、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1、住宅小区必须实行封闭,小区围墙应与城市景观协调;2、小区出入口必须设保安值班室,物业管理用房中应设立监控室,保安值班室及监控室的面积设置要根据安全防范设施实际要求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3、小区必须建有预留图像数字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4、小区围墙必须安装周界报警系统;5、小区内必须建有电子巡查系统。上述各种住宅小区应当配备物业保安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治安巡逻,并合理布建电子巡查点。(三)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公寓楼,安全防范设施

5、除必须具备以上第(一)项的1至4的标准外,必须建有预留图像数字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二、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建设总体规划。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由市公安局核准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凡是规划中没有前文所列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市规划局应要求设计开发单位进行修改补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三、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开发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搞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6、。需要更改的,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设计申请书及相应的更改图纸,报市规划局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在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市建设局应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和市综治办,对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开发商或建筑单位在施工中私自变更图纸,安全防范设施少建、漏建或不按标准建设,一经查出,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责令其立即纠正。市公安局负责技术防范设施的鉴定。住宅小区内所使用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四、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

7、建设必须独立验收。住宅小区竣工后,必须对安全防范设施等公用设施先进行初审验收。具体程序是先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提岀屮请,提岀申请须提交验收屮请表等相关资料(审核材料见附一);市建设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初审验收。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等单位联合验收(施工要求及验收方法见附二),并共同就安全防范设施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市建设局不得为开发商或房屋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证》。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到位,经验收合格后,市建设局才可为其办理

8、《房屋初始登记证》。五、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必须规范管理。凡新建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负责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住宅区应当配备物业保安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治安巡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值守日志、治安巡逻记录和技防设施维护报修、报警处警情况记载等基本台帐,建有规范的值守、巡逻人员管理制度。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设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视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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