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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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学院教学、科研、学术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成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进行教学、科研、学术等事项活动的咨询和审议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1-2名。秘书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及教务处处长、组织人事部部长、质量监控

2、与评价办公室主任、高职研究中心主任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15~21人。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一)为人正直,学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三)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同意

3、,院长可聘任院外专家作为我院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审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计划,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第九条制订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推荐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与推荐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优秀教材评选等结果。第十条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对专业技术职务评选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第十一条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4、第十二条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仲裁与维护等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审定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督导委员会章程、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章程,并指导教学工作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讨论、商定重要咨询事项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投票表决制度。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须有超过全体成

5、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的同意,其评议、审议结果方为有效。并将评议、审议结果向全院公示。第十六条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复议申请的,需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经委员会讨论,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和委员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

6、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咨询委员和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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