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举证责任之所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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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成败所在[案情介绍]原告苏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6800元购买汽车一台。由于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签写借据。原告从银行划款到被告指定的车行账号,转款后被告即失去联系。经过追查原告找到被告,并要求被告述款,但被告称与原告述是恋爱关系,为此拒绝归述。据此,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96800元。同时原告提出的证据有:①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暂住证》各一份。②《进账单》、《账户交易流水》各一份。③《声明

2、书》一份,证明车行知道原告的汇款是代刘某支付购车款的事实。④《机动车保险证》、《强制保险标志》各一份。结果: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定原告胜诉,被告败诉。后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中请上诉,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苏某无法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改判被告刘某孔诉。[法律评析]此案属典型的民间借贷案,该案件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问题出在哪里?归根到底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举证责任,乂称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捉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

3、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原告提供的各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能否成立一条完整的证据链:①证明的主体适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证明的是与车行的合同关系。③该份证据显示汇到车行的款项时有苏某的账户汇出的,但是这笔款是不是借款没有明确,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其他性质存在。④这是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提岀的证据链出现了断层,原告苏某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为什么在一审中会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呢?一审判决小,“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购买汽车,原告苏某从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屮汇款给汽车销售商,

4、捉被告支付购车款。原告根据上诉事实主张原、被告Z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被告没有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笔者认为在这个认定当中,一审法院存在几个问题:1、被告不到庭,并不意味着承认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只是放弃了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在此案中,被告没有到庭,她并不意味着她承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是借贷关系。原告耍想胜诉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不能说被告不到庭就是默认了诉求。那么我们可以适当的类推一下,如果法院可以接受这样的默认规定,任何人作为原告一方去法院起诉,而被告由于缺席而认为默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话。那么缺席一方的必

5、然承担败诉风险,这与我国的证据制度相违背。2、该案涉及借款合同,属于给付之诉。在这个案件中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并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承担被告与原告有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及给付的具体数额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应当乐担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给付了被告本金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则承担借贷关系不存在、消灭或不能履行的举证责任。法院在此案中,过于简单的认为默认等同举证。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分配标准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门己提出的主张,冇责任提供证据。通说观点认为该款规定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6、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也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即通俗地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3、该案件的判决折射出來的就是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与法官认证有着密切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官适用程序法是否公正,认证过程是否公正,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查清以及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因此,公平的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环节,举证责任一旦分配不公,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给司法秩序造成混乱。最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认定“相应款项的定性必须结合其他的辅助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该举证责任仍在主张借款事实的原告身上。此

7、外,该款由原告直接向售车单位支付,并未交由被告实际支配,且被告亦否认该笔借款的存在。”故二审法院认定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案涉款项系被告对英所借款项的主张,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杲依法由原告承担,二审法院支持了被告刘某的主张。笔者支持法院的观点。[本案警示]这样的案子在我们FI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许多在恋爱中的男女、夫妻、亲戚之间都存在类似的行为,而且出于双方的了解与信任,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书》或《借款》。然而,当双方出现了争议,债权人一方往往难以证明其合法的权益。因为法院认定的是法律证据事实,并非客观事实。因此,在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

8、,最好双方签订借据或者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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