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关于印发《安全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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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杭建工发[2006J439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日期:06-08-09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下达暂吋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遇台风、雨汛影响及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施工人员转移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转移。发现未转移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收集安全生产监理全过程资料。安全生产监理资料应做到真实、完整、及时,能够全面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安全生产监理内容。(三)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理专项检查记录。(五)

3、监理刀报应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对当刀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做出评述,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安全半产情况做岀评价,报建设单位,并应当报T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六)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信息传递、整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和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记录。(七)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的监理例会记录等。(八)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T现场安全纶产重要情况和施T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监理月报。(九)其它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

4、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五、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对施工组织设计屮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休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漏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笫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5、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笫二十五条监理单位

6、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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