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村级河道清淤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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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区村级河道清淤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市区村级河道清淤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农村河道行洪、灌排能力提高和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1161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村级河道清淤项目适用于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的农村河道,现代农业(林

2、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新农村建设范围内的项目除外。第三条各级水利、农办和财政、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和越城区农水局、财政局、农办负责所辖范围内项目的初选、初验和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各基层水利站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市区村级河道年度清淤项目计划编制、建设监管、竣工验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实施原则和建设标准第四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实施原则(-)三公原则,即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政府采购原则。村级河道清淤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三)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分年推进”的原则,根据项目的不同等级,由镇(街)、村(居)实施分级投资建设与管理。第五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建设标准。河道清淤要求全面清除河床淤泥、河道沉积垃圾,不留死角;做好淤泥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备案第六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申报主体为乡镇政府、村集体组织或仍具有农村乡镇性质的街道、居委会。第七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先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水利业务基层部门签具意见

4、。越城区项目由越城区农林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办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项目由管委会审核后上报。申报项目于每年的4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逾期上报的不予安排。上报单位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八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1、项目申报表(见附表一);2、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预算、实施计划、资金筹措等);3、项目位置图及平面图。第九条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村级河道清淤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第四章建设管理与考核验收第十条越城区、市

5、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和有关镇(街)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内村级河道清淤项目的建设管理,协调处理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各基层水利站要负责做好项目进场前河道原始断面测量,项目完工后现状断面复测工作,并做好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制,有条件的项目要实行监理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计划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标准,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列入年度村级河道清淤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在每年11月底

6、前完成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整编好竣工验收资料,并填写《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二),由各地组织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越城区项目由区农水局、财政局组织初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由管委会组织初验。竣工验收材料和初验报告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上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工程验收,并填写《绍兴市区村级河道清淤项目验收表》(附表三)备案。第五章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村级河道清淤是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资金筹措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各级乡镇政府、有关开发区、越城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

7、度,落实配套资金,市财政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的项目将给予优先立项扶持。第十四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补助标准。(一)参照周边县(市),结合市区实际,确定每方按7元补助。中标单价低于每方7元的,按实际中标单价进行补助。(二)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立项工程量的,按立项工程量予以补助;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立项工程量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补助;未完工项目不予补助。第十五条村级河道清淤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第十六条项

8、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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