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担保无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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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替人担保——担保无效责任一名八旬老人刘老太,为借款人担保,并以自家的房屋作抵押。出借方在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将刘老太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对此,两级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日前在检察机关向省高级法院抗诉后,省高级法院判决担保无效,但耍求刘老太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讨债无果一审法院判老太承责2003年7JJ21R,王某夫妻为了生意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了取信于张某,王某夫妇还主动拉上相识多年的八旬老人刘老太,希望rti她出而担保。在征得刘老太的同意后,他们在借条上明确了刘老

2、太用房产证作抵押这一•事实,但刘老太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随后,刘老太在没有告诉家人的情况下,拿出口家的房产证作了抵押。为了保险起见,张某与刘老太另签了一份金额为15万元的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借款由刘老太的房屋作抵押,借款月利率为1分。这份借款抵押协议经余姚市公证处公证,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妇未向张某归还借款。张某多次讨债未果后,要求刘老太按约定代为还款。经多次催讨,刘老太仅代王某夫妇述款4万元。无奈Z下,张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归还尚欠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刘老太在其所抵押财产的范围

3、内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还款的理由正当,判决土某夫妇归还尚欠借款及逾期利息,刘老太负抵押担保责任。二审认定扌口保人身份不成立一审判决后,刘老太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她认为自己事实上并没有向张某借款15万元,自己也没有在王某写给张某的借条上签字,所以也就没有为王某夫妇的15万元借款作抵押担保,因而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退还她已付给张某的4万元。屮院认为:王某夫妇向张某借款事实清楚,王某夫妇理应归还借款。王某夫妇出具给张某的借条中虽载明用刘老太的房屋作抵押,但刘老

4、太木人并未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而同日刘老太与张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虽经公证,但因借款没有发生,该借款抵押协议并未,刘老太的担保人身份不成立。因此,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使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张某耍求刘老太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丁•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刘老太款项4万元。抗诉再审刘老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张某拿到二审判决后,觉得自己实在冤枉,于是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冇足够的证据证明刘老太确实以S己的房产为王某夫妇的借款提供了担保,遂依法提起

5、抗诉。今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经过再审,并对余姚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实地走访,最终认定:王某夫妇与张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刘老太对王某夫妇与张某之间的借款提供扒保的事实成立;但在本案中,刘老太用自己藉以栖身的唯一房产为他人的借款捉供抵押,作为一位年过八旬的高龄老人,而且还是一个基本上不识字的文盲,英难以预见出借房产证用作抵押的行为后果;而张某作为债权人,在与刘老太建立担保关系时,没有征询刘老太了女的意见,未尽善良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刘老太的抵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

6、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齐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刘老太向王某夫妇出借房产证并被王某夫妇用于借款抵押这一行为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和应的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土某夫妇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归还张某11万元借款及逾期借款利息,驳回刘老太要求张某归还4万元的请求,同时也驳回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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