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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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方责任险业务、理赔培训资料一、承保方案险种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校人数保险期限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中小学校约1000万24个月,2007年9月1日00:00时起至2009年8月31日24:00止(第12个月末根据约定进行保费调整),按学年签订保单。计算单位地域范围司法管辖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赔偿限额:1、基本限额:(1)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其中:意外医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个人财产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

2、额:3千元;・个人财产学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2)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2、公共保障:•人身伤害或医疗每人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备注:人身伤害包括因校方责任,中小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人身伤亡。-意外医疗包括因校方责任,中小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免赔额:人身意外:无意外医疗:免赔额50元方案出台背景介绍校方责任险是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实施基础上开展的,是有效分散《条例》明确校方责任的一个商业保险险种。《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

3、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我司省分公司在去年底就积极运作,今年更是十分重视全省校方责任险的招投标工作,向各市分公司收集了历年来校方责任险的承保、理赔资料,实事求是地分析风险情况,全面科学地制作投标书,通过积极争取努力,凭借人保公司丰富的承保、理赔服务经验,依托公司长期经营形成的品牌、市场、产品、技术、资源、网络和再保险七大优势,并在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下,成为江苏省校方责任险承保项目的主承保方,比例为50%,太平洋保险公司为30%,平安保险公司为20%。招投标过程中,

4、江苏省保监局曾组织各家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开会,要求科学竞价,防止低价恶性竞争。人保公司在预估了其它保险公司的竞标情况后,投标价为每人3元,是各家公司中最高的,但省教育厅考虑到人保公司的各种优势,仍予中标。事后省保监局对我司以如此低的价格竞价,仍进行了批评。2007年度全省校方责任险的价格是偏低的,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特约、扩展责任)是巨大的,但作为保险项目主承保方(承担所有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人保公司从上到下都十分重视校方责任险的承保与理赔服务。省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形式有效分散了全省校方责任风险,是惠及全省1000万中小学

5、生的大事,我司将竭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尽到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有效提升人保公司的品牌和形象。三、《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简介《条例》分七章,具体为:1、总则;2、伤害事故的预防;3、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4、伤害事故的处理;5、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6、法律责任;7、附则。详细又可分为四十六条,现对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内容作重点说明。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因下

6、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第十六条指学校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学校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

7、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8、的其他情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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