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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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暂行)》、《沅陵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便民服务中心)、县易地搬迁联席会成员单位。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方

2、式及运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一)对县委、县政府、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二)不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三)工作失职,导致易地扶贫搬迁达不到进度要求,明显滞后,完不成年度任务的;(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开展和不限期办结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给的督办件的;(五)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影响审计的;(六)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的;(七)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八)不

3、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九)其他不认真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用。第七条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责任追究。第八条领导干部被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十条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移民、扶贫、发改、财

4、政、审计、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易地扶贫搬迁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将督查考核结果提交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移民、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提交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

5、报经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责任追究建议,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责任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二条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条执行责任追

6、究决定:诫勉谈话由易地扶贫搬迁联系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被责任追究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责任追究人的有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记录在案,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责任追究执行情

7、况报告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责任追究实行情况应当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责任追究办法与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相悖的,按上级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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