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发税案评析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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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发税案评析之法律依据一、案件关键节点回顾XX年12月19日,德发公司成功通过拍卖行出售了房产。XX年间,广州税稽一局对德发公司XX年至XX年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房产交易价格与远低于市场。2016年9月14日,广州税稽一局作出穗地税稽一处[2016]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德发公司存在违法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德发公司补交营业税及滞纳金;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广州市财政局、广

2、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征收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要求补交少申报堤防费及其滞纳金。德发公司不服广州税稽一局的处理决定,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地税局经复议后于2016年2月8日作出穗地税行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广州税稽一局的处理决定。德发公司不服复议决定,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德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德发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粤高法行申字第26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德发公司再审申请。德发

3、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4月7日下发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以部分撤销方式结案,撤销广州税稽一局关于查补营业税和堤防费加收的滞纳金。二、广州税稽一局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核定营业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釆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

4、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对于查补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稅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堤防费征收费率与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维护费的征收标准:……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5、的千分之零点九计征。办法第七条规定: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十天仍不缴交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稽查局查补营业税和堤防费问题,最高院给予了支持肯定,可以得出法院与税务局在营业税、堤防费查补事实及法律依据方面没有分歧。三、法律依据再推敲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有三种结案方式: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本案判决采取了部分撤销结案方式,撤销了广州税稽一局就查补营业税和堤防费加收的滞纳金。推敲本案判决涉及的法律依据,还有些困惑,没有搞通,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一

6、是撤销堤防费所涉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似乎在判决中找不到。对于撤销堤防费涉及的滞纳金,笔者翻遍判决本,从上到下,从下到上,也未找到,发动群友去找也未寻到。难道是忘了,好像又不象。但只是在判决书尾部发现这样的表述:“责令德发公司补缴上述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无法律依据二可是广州税稽一局在穗地税稽一处[2016J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写得很清楚,堤防费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是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详细内容见上文。既然稽查已经给出了堤防费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判决书就不能说税务处理决定中没有,可以说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同一份判决,对于营业税涉及

7、的滞纳金也作了撤销处理,但判决中不但给出了稽查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合适,还明确指出应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如果最高院觉得税务局援引的这条法律依据不妥当,应当象处理营业税滞纳金问题时,指出援引的法律条款不当,然后给出引用的正确法律条款。二是撤销营业税所涉滞纳金的法律依据给出了,但据以得出撤销结论的事实却语焉不详。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查补营业税所涉滞纳金,应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判决书把撤销依据的法律

8、条款亮出来了,但对支撑撤销决定的事实却只字未提。判决书中对税务机关责任完全没有描述,是那个税务机关犯了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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