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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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单位或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及为日常牛产、牛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牛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I占I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O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城市垃圾实行准运证、准倒证(以下简称两证)制度。产生或清运城

2、市垃圾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木规定办理上述有关证件。两证是城市垃圾运输、倾倒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第六条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属单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准倒手续后,统一收集,运到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站。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新部队产牛的牛活垃圾,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应当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

3、准运、准倒及处置手续,接受统一管理,设置统一标志,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方式,将垃圾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单位无自运能力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集,统一排运,实行有偿服务。第八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和摊贩区等产生的经营性生活垃圾,产牛垃圾的单位、个人或责任单位必须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垃圾处置保证书,将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后,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集中转运和处置。第三章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处置手续。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

4、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手续的拆迁单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拆迁手续。第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回填、消纳场所,监督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置。市政府鼓励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有效利用,采取堆山造景、废渣制砖、回填等途径,实现其减量化、资源化。第十一条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档,实行封闭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铺设宽不少于5米、长不少于10米、厚度不低于20公分的石子路面或修建车辆清洗池。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行,并采取防抛撒、防滴

5、漏措施,严禁沿街抛撒、滴漏、乱堆乱倒垃圾和轮胎带泥上路。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吋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干净。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时应当随车携带两证。第四章特种垃圾的管理第十四条化工、生物制品等企业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医院的医疗垃圾、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在作业中产生的垃圾等,应由产生垃圾的单位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垃圾处置保证书,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置。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不按规定的吋间、地点、方式

6、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吋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牛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

7、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城市垃圾,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七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中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第十

8、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木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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