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一必胜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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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一必胜攻略华图教育陈换林在即将到来的2011年9月18日,我们要迎來各地区的政法十警的考试,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的测试,这部分内容包括了法学的两大核心学科即刑法学和民法学,而且此卷分值为150分,由此可见,是否能够真正的掌握这两人基础核心法学科目成为了致胜的关键。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专家将从真题的角度出发,深入解析依然具有重复测试性的真题,并对今年的备考给予大家启辿。例题一: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

2、。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分类。这个知识点基本上在近期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屡次进行考杳,在实际牛活中,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语言很少使用,对其分类并没有多人的应用价值,但却极具考试价值,可以说属于考生们必须掌握的知识点。众所周知,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根据条件所主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

3、(消火)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牛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牛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就木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冇富余”,决定卬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來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

4、來,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例题二:《合同法》笫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为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女抗辩权。显然,各位考生可以从历年真题中得知合同法中双务

5、合同的相关内容也是每年民法必考的内容。下血我们就対这个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当对方提出请求时,你的抗辩权成立,享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请求权人所请求履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抗辩权人产生的“不安全”状态所享有的抗辩权。根据介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対方不能履行,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沖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來

6、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nJ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条是不女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C项正确。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项先诉抗辩权是一燉保证人李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D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冇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考试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总结,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中,法律条文并不显示抗辩权字眼。理解抗辩权一定要根据法条和理论阐述共同进行。最重要的抗辩权冇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中

7、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中的先诉(先索)抗辩权。时效抗辩为永久抗辩,后四种称暂时(延期)抗辩。抗辩权是重要考点,将來还会以不同方式进行命题。例题三: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忖的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本题考杳的知识点是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这是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之一,也是刑法的核心所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对

8、于冇些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即构成耍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索,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垂要条件。再如,刑法第257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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