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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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协^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和*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动政协工作科学化运转,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和《政协**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组织形式。专门委员会工作是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

2、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第二章组织制度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产生。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第五条组

3、建专门委员会应遵循有利于联系各界和各方面人士,有利于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原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为本届政协委员。第六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兼职副主任2-3人。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提出,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委员联络专门委员会商各专门委会提出、主席会议决定。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和日常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

4、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委员小组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专题小组开展活动。第三章主要任务第十条组织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方针、政策,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以及时事政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区委及区政协党组、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

5、的各项决定,切实做到讲规矩、守纪律,不断增强委员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十一条组织委员参加区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加强对界别活动的联系和指导。第十二条组织委员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难点问题,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对口协商、委员视察、撰写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可以邀请不属于本专委会的委员参加。第十三条组织委员就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改革发展中重大决

6、策的实施情况,区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实行民主监督。第十四条组织委员深入实际,密切联系委员所在界别及有关方面的群众,广泛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心声诉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心聚力。第十五条组织委员参加区委、区政府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活动。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重大问题由专

7、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主任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临时召集举行。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组织委员认真实施工作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向主席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第十九条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区级有关部门、民主

8、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兄弟区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涉及专门委员会之间和专门委员会与区政协办公室之间的问题,由秘书长负责协调。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原则上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审定签发。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文件送达有关方面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跟踪督办工作。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每年开展专题调研、对口协商、委员视察及对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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