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永嘉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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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嘉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永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永政发〔2015〕号),结合县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县级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县国资办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县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

2、预算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五条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

3、接上交县财政,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县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县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法律法规对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县级企业按规定上交。第二章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七条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县级企业一次申报

4、;(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

5、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八条县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县财政局。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

6、同行业,分以下五类执行:(一)第一类100%;(二)第二类10%;(三)第三类5%;(四)第四类暂缓上交;(五)第五类免交。第十一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十二条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为100%。第十三条上交税后利润企业和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的具体名单详

7、见附件6,对未列明税后上交利润比例的企业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另行确定后下达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

8、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第十五条县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第三章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第十六条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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