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碳标准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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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521-1签约地点:电签签约时间:2016年5月10日卖方:鄂尔多斯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方:泰州港能煤业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16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1.2检验机构:指第6」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第二条煤炭品质2.1煤炭产地:内蒙(东胜酋召集装站),代发单位(伊泰集团)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表1:煤

2、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品名Mt%Aad%Vad%Qnet,ar(Kcal/kg)St,ad%粒度(mm)外购3W15Wil$255500W0.50-50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3」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Z日起至2016年12月3100笫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

3、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4.4当卖方煤炭屮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第五条价格5」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口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5.3质量调整价:5.

4、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公式说明:Q1二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二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l>(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W(Q2・12O),按公式(2)计算;当Q1W(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Q1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1]Q21.5X(Q1-Q2)公式(2)发热量调价二合同价格x]]Q25.3.2硫分调价:当含硫量St,adW0.5%为合格,当含硫量Sl,adA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i,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

5、化,经双方协商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6.1质量检验: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6.1.3买方应耍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0o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6.2数量检测: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6.2.3结算

6、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

7、岀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闱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界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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