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诉 讼 技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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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诉讼技巧胡忠义主讲为某全国性公司法务人员授课用一、做好诉前准备工作(一)论证诉讼之必要性“条条大路通罗马”,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但绝不是最好的、唯一的解决途径。企业发生争议之后,首先考虑的是纠纷的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行政争议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行政处理、提起行政复议,针对涉嫌犯罪事宜,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报案,发生民事争议,应当首先选择协商等途径,“化干戈为玉帛”。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要研究是否具备了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考虑是否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保险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按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

2、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是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果对涉及的职工工伤认定行为不服,还存在一个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我们决定提起诉讼之前,我们还要明确一个目的,就是,我提起这个诉讼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是为了获得一定的财产权益,要证明一个法律事实,还是为了震慑存在类似情况的第三人,就是所谓的“杀鸡给猴看”,比如前段时间北京朝阳区法院宣判的朱明英拖欠物业费案件,物业公司选择了朱为被告,就是为了震慑其他拖欠物业费者。如果就是为了获得财产权益,这里还存在一个了解被

3、告执行能力问题。针对不同的诉讼目的,我们要制定相应的诉讼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实施。(二)准备证据材料经过论证,决定提起诉讼,就要准备诉讼材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准备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明确的意见,即除有特别规定外,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贯彻的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些常识性问题,不再赘述,现在我讲几个在举证方面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立案证据(起诉证据)由于人民法院的

4、立案部门不审查当事人的胜诉权,因此原告无需详尽举证,但由于其审查原告的诉权,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在起诉时,要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诉讼中,一般法院要求提供:A、当事人适格的证明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一般还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的法院还要求提供经营许可证,以证明经营资格。委托代理

5、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B、诉讼请求所依托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争议的保险合同文本、欠条等,以此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院立案的基本材料。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复印件;C、属于诉请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证据。特别是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要提交书面管辖协议的复印件。2、录音证据的特殊规定关于录音证据的采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反复,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

6、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成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证据规则作了修正“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同时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对录音证据经常出现“存有疑点”问题,即“转录失真”问题,虽然很多时候法官已经内心确信,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保护的较少

7、。因此个人认为,对录音材料要有其他类型的证据相佐证,而其他证据不一定有确定的证明力。有的法院为了方便,往往要求当事人将磁带或者录音笔上录音转录到光碟上,但一定要注意,提交的光碟仅相当于复印件、复制品,所以一定要保管好原始载体。3、不要超过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但证据规则对举证时限作了限定,实务中,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些具体规定:(1)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除外(2)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

8、限届满(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被告举证的期限是十日,到期未举证的,视为没有证据。4、证据材料的提交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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