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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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左右,,8月1R,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并登记;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间,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丁拒付修理费,故戊将音响扣押下来,两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述乙,丙,丁,戊的权利如何实现?【一】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竟存及其处理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从法律政策上考量,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多是债权人所付出劳动的报酬请求权,所投入材料及垫付的其他费用的返还请求权,以及以合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

2、权。其屮债权人的报酬请求权系属工资,全新性质,应丁优先保护,债权的劳动和其投入的材料等使留置物价值提升,允许抵押权,质权优先与留置权,无异于以债权人的的劳动或投入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有违公平原则。同时,留置权制度之设立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特别富裕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因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I•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

3、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司法解释的日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

4、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二】抵押权和质权的竟存及其处理我国物权法承认动产抵押权,但不承认动产质权,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发生的抵押权和质权的竟存,只可能是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的竟存。1》先抵押后质及其处理。就抵押人而言,合法设定抵押权的动产,在无害于抵押权的实现时,可以设定抵押权。此时,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应以担保权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加其优先顺位。第一,先设立的抵押权已经登记,而后设立职权时,先设立的抵押权取得对抗效力,自然包括对抗职权,因此,先先设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第二,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登记,而后设立的职时,先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

5、对抗第三人”,尚未取得抵押权的对抗力,不能对抗后设立的质权,而后设立的职权,因转移占有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对抗抵押权人,因此,先设立的抵押权此时劣于后设立的质权。2》先质后押及其处理。法律虽然对先质后押没有作出允许的积极规定,但也无禁止的消极规定,当事人先质后押的,应予承认。由于质权的公示方法和抵押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先知后押时,抵押权和质权,应以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使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优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抵押优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上诉公式有其法理

6、:(1)留置权乃法定担保物权,故优先于一切意定担保物;(2)抵押权的公社方法为登记,职权的公社方法为交付,而登记的公信力高于交付,故原则上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3)质押有公示方法(交付),故有一定公信力,而未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故无公信力,所以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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