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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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发〔2010〕40号关于印发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年九月十七日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建设现代化生态港口城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一次

2、性申请,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解决房源。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筹集和供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其中:户籍在招宝山街道的申购对象,房源安排在蛟川街道区域;户籍在洲浦、九龙湖镇的申购对象,可在本镇区域或骆驼街道区域自愿申购经济适用房(各镇、街道房源位置见附件1)。区财政根据区住保办核实的各镇、街道的购房户数和控制面积标准,给予住房保障资金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

3、书》。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政府令第191号执行。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所在地段和财政承受能力审核确定,由区住保办在销售前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人员)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至2009年12月31日,申请人具有本区3年以上城镇居民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二)至申请日止,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

4、身人员;(三)无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四)2009年度,户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17000元以下)。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根据房源情况申购房型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一)家庭成员1至2人的,控制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二)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控制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三)带阁楼的顶层住宅,阁楼面积不计入控制标准,但

5、购买计价时阁楼应按规定计算面积。第九条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人员)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收入证明、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规定材料一次性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区住保办审批。经审批具有准购资格的家庭(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当购房者放弃购买的,需下次在房源确定时再重新申请购买。两次放弃后作放弃本轮认购处理。第十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租住房对象在办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手续

6、之日起4个月内,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实物配租住房腾退。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个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转让。购房个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在限制上市转让期限内,因继承、离婚产生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经区住保办核准后,允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转让期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7、第十二条为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和公共设施、住房公用部位维修资金的不足,小区物业经营用房的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8%。比例配置。第十三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住房、收入、户籍、人口等情况。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房管部门、区住保办审核后,在第二次公示阶段被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人员),取消下一轮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记入住房保障失信档案,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追

8、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已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员),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住保办会同区房管、物价、民政、国土、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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