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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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

2、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橡胶、废塑料、废轻化工原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下简称回收站点)是指在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交售、回收、分类、储运、中转的固定回收场所,包括站(点)或亭。第四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细则。第二章回收站点的设置第五条原则上市区每2000户居民、镇(乡)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或回收亭。(1)回收站点:面积不小于4

3、0平方米,是独立房屋或独立院子,围墙为不低于2米高度的彩钢板或砖混结构,大门不能通透,牌匾规范,门面整洁,场地平整,上不露天、下不露土,地面进行硬铺装。(2)回收亭:采用轻型彩钢板材料全封闭,景观式设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实行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完成,标准回收亭面积为20平方米,工作间为6平方米,仓储室为14平方米。建筑主体材料为金属彩钢复合板材,工作间门窗为双层塑钢门窗,仓储室门为手动卷帘门。第六条每个回收站点和回收亭配置所需的以人力三轮车或手推车为主的社区流动收购车,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社区废

4、旧物资的回收。第七条新建居民小区,要按照回收站点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回收站点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新建居民小区的回收站点建设应当与居民楼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第八条对新建居民小区没有建设回收站点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立项。第九条不准在政务通道、商务通道、旅游通道和重点地区可视范围内设置回收站点。第十条不准利用居民住宅设立回收站点和进行污染环境的废旧物资贮存、处置活动。第三章收站点的经营第十一条回收站点,必须符合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规划要求,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

5、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回收站点,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回收站点,除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回收站点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

6、范围经营。第十五条回收站点要持证经营,严禁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第十六条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合法身份证件。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第十七条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八条回收站点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还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十九条回收站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

7、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条回收站点不得回收国家涉密文件、资料,发现交售行为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

8、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回收站点回收的生活性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封闭仓储;生产性废旧物资分类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墙;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办公区、仓储区环境清洁、卫生达标;安全防火制度、收购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建有生产性废旧物资收购台账。第二十三条回收站点不得在经营场所外堆放、挑选、焚烧、拆解、加工回收物品,达到无噪音、无异味、不扰民、不占道,确保周围环境整洁;产出垃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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