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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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摘要: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旨在明确当产品侵权的损害事实发生之后,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其责任的归属。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以来对此问题有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产品侵权责任入手,通过对欧美国家的立法思考,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阐明应当对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严格适用无过错原则,并对无过错原则适用的完善和立法实践上提出看法和建议。关键词: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一、引言产品侵权责任是现代工业化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而来的。由于其是由缺陷的产品造成的损害,基于这一典型特点,产品侵权责任一般

2、应当发生在消费领域和产品使用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广大消费者和使用者对产品产生一种的不确定性,若是遇到了缺陷产品,使自己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事实,权利该向谁主张?怎么主张?类似的困惑同样发生在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身上。当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这责任是应该全部由自己来承担呢,还是消费者也要承担责任?或者是向国家主张权利?而以上的这些问题,正是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二、对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需要认识的几个问题(一)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民事责任归属的问题。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

3、系,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说认为,在侵权行为法中就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观点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说认为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部分组成,持这种观点的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三元说是目前我国侵权法学界的通说,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①但是在支持三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学者内部还是存在着分歧,其分歧主要在于,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第三个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笔者比较认同二元说,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采取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虽在很大

4、程度上解决了大多数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但是相对于诸如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致人损害责任等特殊责任,如若将责任完全归咎于经营人或行为人的过错,这对行为人的要求过于苛刻,从而显失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其并没有脱离出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其最重要的特征无非就是从损害的事实本身来推定加害人的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但这一原则从一开始的过错推定,到最后的责任证明都没有离开”过错”这一决定性因素,自始至终都是围绕”过错”进行的,所以其本质还是过错责任原则。至于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其本身就不能成为一个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

5、适用目是为了明确责任的归属,并以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公平责任所要考究的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关于损害结果的分担问题。没有过错,即没有责任,归责就成了空谈。很显然,公平原则最终并没有达到归责所要的预期目的,图有归责之名,而无归责之实,充其量只能成为归责无果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由上看之,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以二元说较为科学合理。(二)责任主体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的损害事实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对象。确定责任主体,对于归责原则的准确适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有

6、着重要意义。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这与《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绝大多数的产品侵权问题都是由产品生产者生产缺陷产品所引起的,故生产者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而把销售者也列为责任主体,多出于现实的考虑。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与消费者直接发生买卖关系的是销售者,而不是生产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很少会去注意生产厂家及其厂址。甚至有些不法生产者根本就没有标明厂名和厂址。当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出现时,受害者就只能去找销售者主张权利。且就算受害者知道生产厂家和厂址,也往往因身居异地而难以主张。故

7、把销售者作为产品侵权责任案件的被告,更有利于受害人进行诉讼活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对作为责任主体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概念和范围并做出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生产者包括了产品的生产者,原料的生产者、零部件的生产者以及任何将其姓名、商标或者其他区别性标志标于产品上以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而销售者则包括了产品的批发商、产品的零售商等等。如何确定谁是最终的责任主体,这就需要考虑这产品的缺陷到底是谁造成的,谁造成的谁就最终承担责任。若是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责任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而如果是销售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话,

8、则由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三、欧美国家关于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一)美国美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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