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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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常遭人们的质疑,为什么无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深刻理解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耍件,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原因与归责基础,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有助于民众化解疑惑。当然,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关键词无过错责任产生原因归责基础表述方式重大意义作者简介:曾庆金,嘉应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8-02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

2、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人们将此规定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冇:监护人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的事实。2•有损害的行为(行为不一定违法,如监护人责任)。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即法律列举的特殊侵权行为)。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原因与归责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19世纪社会的工业化过程。工业化为社会带來巨大财富和便利的同时,也带來很多危

3、险,突出表现为工业事故频发、索赔案件增多。最初,这些索赔案件的处理沿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是,由于工业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加上受害人与行为人的信息不对称,受害人举证极为困难,行为人总是找出种种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最终的结果是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补会的正常运行。为解决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通过立法逐渐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消灭或减少了许多风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风险(如高速火车),这些风险影响的范围更广,发生事故时所造成的损害也更为严重。因此

4、,无过错责任在现代社会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由上可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引发事故的危险(风险)活动。这些有危险的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因此法律允许其存在。但是,法律许可人们从事规定领域的危险活动是有条件的:如果发生损害后果,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如制造产品-污染了环境,飞机运输-鸟撞坠机),以平衡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秩序。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表述方式的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上称为严格责任,徳国法律称为危险责任,葡萄牙法律称为风险责任。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的人认为使用“危

5、险责任”的提法比较好,它可以揭示归责基础;冇的人认为使用“严格责任”的提法比较好,因为这种责任比过错责任更为严格;比较而言,使用“无过错责任”的提法比较好。“无过错责任”的提法虽然没有揭示归责基础,但是它涵盖了过错责任以外的所有归责形式,通俗易懂,司法上便于操作。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法律用语也会有所不同。法律用语固然重要,但准确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才是最重要的。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一)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1.举证责任的减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由前所述,由于危险大多是由于行为人从事特殊的生产活动所造成的,受害人要

6、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成木往往非常大,有时候其至无法证明,受害人只好自己承担损失。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例如,飞机在空中发生爆炸,伤亡乘客(家属)要求赔偿损失,不用举证证明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经营者如果要否定受害人主张则要承担举证责任。1.由法律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形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进行抗辩,请求免除责任。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受到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必须有具体法律条文的特别规定才能免除责任。如上例,《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

7、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里注意: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上述其他原因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促使行为人强化预防措施,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由于受害人不用举证证明行为人是否冇过错,更多的受害人会主动提起诉讼,因此,侵权人最终承担赔偿的概率,会比过错责任原则下大很多。同时,侵权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免除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提出也受到严格限制。行为人责任的加重,会促使行为人不断改进技术,谨慎从事,以预防和减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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