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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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我国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吸引外资成绩显著,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吸引外资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我国外资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构建统一、公平、有序、规范、透明的投资法治环境。关键词:外资立法问题完善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外商投资迅速增加,规模逐步扩大,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79年至今的三十多年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2、已达两百多部;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有一千多部;签订双边协定和加入有关投资内容的国际公约达一百多项。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为鼓励、保护、规范外资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家吸引外资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我国外资立法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构建统一、公平、有序、规范、透明的投资法治环境。一、我国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权限分散从立法主体看,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权分散,既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名称有法、条例、规定、细则、

3、决议、决定、办法、意见、通知等。仅在“规定”一类中,又衍生出“暂行规定”、“试行规定”、“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等。如此繁多的层次,庞杂的名目,不仅使得外国投资者无所适从,就连中国的合作者也懵懂迷离。由于中央与地方对外资立法调整的对象缺乏明确界限,导致立法权限分散,法出多门,层次不同,缺乏科学的立法标准,法规之间存在重复和冲突,甚至出现一些部门越权立法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不符合WTO中的TRIMS协定对法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二)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统一性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与当前吸引外资和依法监管的现实需要相比,仍然存在不少法律空口和缺陷,法律没有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门的规范,法律、法规及规章庞杂,同一法律关系的条文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内容重复、交叉现象严重。例如现行的三部外资法律结构和似,法律条文重复率高达50%以上,在企业设立程序、组织形式、注册资木、出资方式、企业行为活动、税收、外汇管理、解散和清算等许多方面的条款都是重复规定的。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矛盾,且缺乏协调,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Z间形成了不平等待遇。例如关于审批期卩艮合资企业规定审批吋间为3个月,外资企业法规定为9

5、0天,合作企业法规定为45天等。我国立法机关对外商投资制定的法律较少,大量的具体法律规范包含在效力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中,且制定时间较早,在之后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的情况下,很多既有规范与上述基本法律不相符,由于没有及时清理和修改,使执法和司法实践面临困境。(三)采用内、外资立法“双轨制”模式冃前我国内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而外资企业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这种内、外资分别立法“双轨制”模式,使同一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和享有不同的待遇,既不符合WTO

6、规则的要求,也缺乏统一的外资立法而单行法过多,存在大量的重复、矛盾和冲突,不利于法的实施,难以形成有效、公平竞争的统一的市场机制。(四)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并存为吸引外资,我国贯彻“关税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通过立法政策为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各种便利和优惠,使外资企业享有比国内同类企业更为优厚的待遇,形成事实意义上的超国民待遇,集中体现为税收优惠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同吋对外资企业也存在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在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收费、投资减资,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次国民待遇问题,例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当地成份要求等,不符合WTO

7、框架协议及国际惯例的要求。(五)执法监管严重缺失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主要有工商、税务、商务、外汇、海关、环保、质检和劳动等部门。在这种“多头”监管体制下,机构重叠臃肿,职能交叉严重,监管职责缺乏确定具体的规定,往往是“重审批,轻管理”,在实际运作屮必然会导致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以及审批层次、部门、程序、环节和项目过多等问题,造成管理成本高且效率低,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影响了对外资执法监管的效果。二、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对策(一)规范外资立法权限加强外资立法,明确规范立法权限,我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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