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非企业组织担保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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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关于非企业组织担保的问题与对策谈谈关于非企业组织担保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张在祯[特别说明]木文曾以《非企业组织担保问题之我见》为题,发表于《上海金融》杂志2004年第6期。摘要:本文介绍我国相关法律对非企业组织性质的界定和担保资格的规定,分析目前非金业组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商业银行接受非企业组织贷款担保的风险防范対策。关键词:非企业组织;贷款担保;问题建议一、问题的提出一般而言,企业类型的组织,无论是公司制还是非公司制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都没有多大法律障碍。不属于企业组织范畴的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武警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由

2、于组织种类较多,适用法规不甚协调,登记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法律规定与实际悄况明显脱节,能否向银行提供担保的问题,在办理担保贷款吋,存在一些难以决断和处理的问题,极易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法律风险。特别是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非企业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问题将变得越来越复朵,以担保贷款作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予高度重视。二、非企业组织的基本界定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來的集体。“非金业组织”是指不包括企业组织类型的组织。鉴于武警和军队可归属于国家机关,而政党纟F1织基木也可归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木文所称“非企业纽•织”主要

3、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构成“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称为“其他组织”。因此,非金业组织乂分为非金业法人和非企业具他组织。顺便指出,与“公司”肯定属于“企业”不同,法人并不都属于企业法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包括金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其他经济组织”或称为“其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另一类是“其他非经济组织”或称为“其他非企业组织”,主要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法人社团组织。三、非金业纽织担保

4、的法律规定(一)关于非企业组织为保证人的规定。《担保法》在规定具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为保证人的同时,乂作出两个限定:-•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针对现实生活屮存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即不应仅因其为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就认为其不能为保证人进而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关于非

5、企业组织财产抵质押规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抵押教冇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其教冇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口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町以认定抵押有效。《担保法》没有限定国家机关抵质押财产,没有限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质押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合同无效。问题是尚若法律无规定就谈不上违反法律规定。対此,公认的学术解释是“从担保法禁止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为保证人的立法木意中,当然可以得

6、出它们在自己拥有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行为无效这一结论。”[1](三)关丁•非企业组织担保规定的小结。关丁•非企业组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1)国家机关除经批准为转贷担保外不得为保证人,不得抵质押其财产;(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不得抵质押其社会公益财产;(3)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保证人;(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自身债务可抵押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四、非企业组织存在的担保问题(一)地方政府违法捉供担保情况严重。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

7、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地方政府没有必要借贷。依照现行担保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除经批准为转贷担保外不得为担保人。事实上,我国地方政府大都有不同程度的举债活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还常常出面为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捉供担保。尤具是在近儿年的城市基础建设融资活动屮,商业银行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开发区贷款中,存在着大虽以财政部门和国冇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为贷款担保方式的项hl贷款。政府担保的结果构成政府的或然债务。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属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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