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主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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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釆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仰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山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

2、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木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广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医疗费用(四)谋工费用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牛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rti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而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木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

3、)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第六条被保险人的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自残、自杀、醉酒;(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六)无国家有关部

4、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本合同列明负责赔偿的项目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职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

5、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广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免赔额(率)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i乞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木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吋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6、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対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牛效力。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口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Z口起,超过三I•口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ZLI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牛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I

7、•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冇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朵的,应当在三十tl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而款的规定作岀核定后,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H起三FI内向被保险

8、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市。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口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吋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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