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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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昌县去飯'公室遂昌县建设局关于《遂昌县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遂昌县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建设局(地址:遂昌县公园路65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遂昌县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二、通过传真

2、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520985。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zylglco)126・conu附件:遂昌县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O年十月十七日附件遂昌县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贝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排水设施、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等及其

3、相关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遂昌县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发改、国土、公安、交通、环保、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遂昌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县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和

4、标志牌、红绿灯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建设。第七条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检查井、雨水井要统一标准。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5、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等有关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第十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建设、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十

6、一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

7、建设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窖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第十四条公共汽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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