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款”与“款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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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款”与“款约法”--黔湘桂边界侗族区域社会的款组织及其“立法”活动徐晓光(凯里学院,贵州,凯里556000)摘要:侗族历史上曾建立有一种以地域为纽带的村与村、寨与寨之间的地方联盟――“款组织”,它有较强的地域性,通过它形成了形成了侗族传统社区政务、经济、法律和军事联盟等性质的民间自治联防组织和社会机制。所谓“款组织”包括小款、大款和大款联合,不同层次的“款组织”都订立有自己范围内行用的“款约法”,这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盟约”立款建立的侗族独特的民间法制度。本文通过现存有黔东南从江、黎平、三穗、锦屏、天柱等县的“款约法”资料,分析款组织的范围、“立法”活动

2、及“款约法”的内容。关键词:侗族款团款合款“款约法”“大款联合”一侗族社会组织的“款”(kuan)为研究者所熟知,直到今天侗族人都还在地域界限和社区归属上认同侗款的传统划分,如“六洞地区”、“二千九地区”等等。侗款有很悠久的历史,大概产生于侗族历史上的部落联盟时期。大约在唐代,在侗族地区就已经出现了叫做“款”的民主自治组织,这种组织经常集会的地方称为“款坪”,也叫“款场”,现在在黔东南三穗县还有叫“款场”的乡,是过去该地侗族人民“聚款”的地方。历史上,黔湘桂边区的侗族村寨不可胜数,但村寨只是侗族社会组织的细胞,并不是“款”,村寨与村寨因为某种目的结成联盟,订立“

3、盟约”才叫“款”,联合的过程以及共同的行动叫“合款”或“联款,共同订立的“盟约”叫“款约法”,其法律形式整体上叫“侗款”。“合款”开始有几个或十几个地域相邻的自然村寨组成“小款”,然后逐渐扩大,形成“大款”和“大款联合”。明代刘钦《渠阳边防考》说:“其曰峒(侗)蛮者,……皆从古无大豪长,或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藉,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制相縻,”真实地反映了宋朝时侗族款组织情况。由于历史上侗族地区的交通极为不便,支系较多,分布较广,迁徙也比较频繁,始终没有形成地方性的民族政权,分散而无统一的权力管辖,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法制管辖的状态。侗族习惯上把大

4、款叫“团款”,也可以单叫“团”,参加大款联合会议的一般都有上千人,这里说的“合款”是指小款组织,它的联合会议一般也有上百人。款有“盟誓”和“条约”之意。“盟誓”指的是结盟和发誓,这是一种具有习惯法性质的法律约束形式,是各民族早期习惯法的渊源之一。“盟誓”在我国古代部落联盟和诸侯割据情况下经常使用,在中央政权建立后,国家常采取这种方法与地方势力较强的民族进行盟誓。侗族“合款”的重要内容也是订立“盟诅要约”,“合款”是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和共同防御外敌,防御盗贼等目的结成盟约,并通过“歃血为盟”的仪式,要求会盟各村寨共同遵守,不得违反。1、“小款”有多小?资料显示,民

5、国以前贵州从江县境内的丙妹、平毫、平瑞三寨约九百户为一小款;板娘、八町、弄盆、歹背等寨约七百户为一小款;大榕洞、小呆、围里、小榕洞、上乐等寨约一千三百户又为一小款;谷洞、高纤、银潭等寨约一千二百户为一小款;高平、流架等寨约一千七百户为一小款;占里、富中、驼里等寨约五百户为一小款;高增、岜扒、小黄等寨约一千五百户为一小款。在“小款”中也有大小之分,宋代文献里“款”又叫做“门款”,即“联防武装”之意。宋人朱辅《溪蛮丛笑》称:侗人“彼此相结,血叫誓,缓急相救,名曰门款”;宋洪迈《渠阳蛮俗》说:“田丁之居,峭岩重阜,大率无(五)十家之聚。遇仇杀,则立栅布棘以受之,各有门

6、款。门款犹言伍籍也”。由此可见,从50户到2000户以内均为“小款”。小款不论多小,哪怕只有几个村寨也可以通过合款订立款约法,典型的如黎平纪堂、登江、弄邦、朝洞四寨于光绪十八年七月初八日众等同立的《永世芳规》就是六洞大款中四寨所组成的小款自己订立的“条规”。新塘《永世芳规碑》如下:盖设禁碑流传,以挽颓风而同款古道事:照得人有善恶之悬殊,例有轻重之各异。故效朝廷制律,以平四海而安九州。□野□条,以和宗族而睦乡里。因此始得公共酌议,即将此冠婚丧祭之礼,吉凶富嘉之义,一一以定其而无移,又将放僻邪侈之类,奸宄背逆之流,在在以深其禁而有□。不特此也,且严内攘室家,资财货物

7、,外盗田园鱼谷蔬果,并杉茶竹笋。古树山林,不准斧斤妄伐。而偷禾谷薪柴,养牲六畜不许乱食。而窃自今定碑以后,咸欲制事,以义制心,以花以格,非心而再臻于盛世,则士食旧德,农服先畴,工而居市,商也贸易,俾我等人,人各安于本份,户户讲义而型(行)仁。此善果虽微,岂非千古不朽,章程未尽修斋,明列条规于后。--议衙门一切公务,应宜同心即办,不可违误。--半途盗窃,要齐团送官治罪。--翻田串磕一切等事,罚钱十二千文千。--偷窃牛马货物,田鱼、禾谷一切,罚钱八百文。--窝主客留匪类,罚钱十二千文。--赌博烂棍罚钱十二千文,违者送官治罪。--砍伐古树竹笋,罚钱三千文。--偷杉、茶

8、、木柴、棉花一切,每项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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