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员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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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10-1建设法规2014-10-1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述2014-10-1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014-10-1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相关的民事关系。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参与方: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材料及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2014-1

2、0-12、经济协作关系(1)既协作又博弈(2)权利义务对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民事关系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调整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2014-10-1三、建设法规体系1、概念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法规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1)服从国家法律体系总原则。(2)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3)建设法规体系内部不同层次间应相互衔接,无抵触;相同层次间应协调配套。2014-10-1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1)建

3、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发布形式: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发布。效力:最高(2)建设行政法规指有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布形式: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效力:低于法律2014-10-1(3)建设部门规章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其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和颁布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颁行的。效力: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2014-10-1(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

4、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颁行的。效力: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立法权问题:2014-10-1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有立法权省会城市、首府有立法权地(包括县级市)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地级市有立法权县——没有立法权乡——没有立法权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2014-10-1第二节建筑法建筑法2014-10-1一、从业资格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成为建筑业企业。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公

5、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个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类别劳务分包资质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等13个类别建筑法2014-10-1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资质最高一级、最低三级3、承揽业务的范围(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建筑法2014-10-1(2)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

6、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建筑法2014-10-1二、建筑工程承包有关规定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1)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2)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3)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2014-10-1无效合同

7、的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法2、联合承包2014-10-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成为联合承包。(1)联合体资质认定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1)签订共同投标协议2)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联合体成员的单位有连带责任,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建筑法2014-10-13、转包转包

8、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注:1、任何形式的转包都是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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