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六章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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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加重处罚。2.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拿少量物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不认为构成抢劫罪。(2)对于当事人之间因为存在民事、婚姻、邻里之类的纠纷,而发生的强拿、扣留对方财物的行为,通常

2、不认为是抢劫罪。3.抢劫的相关问题(1)抢劫的着手,通常是开始暴力、胁迫行为。(2)取得财物或造成轻伤二者具备其一的,既遂。无论是否抢去了财物,造成轻伤结果就认为是既遂。原因:复杂客体(3)已经着手,但既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轻伤的,未遂。(4)方法:暴力、胁迫、其他方法。(5)数罪并罚问题。4.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练习(不定选)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坐上何某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

3、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二、抢夺罪1.数额较大是指抢夺罪与非罪的基本数量标准,根据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3.数额加重犯:5

4、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的。4.司法上酌情从重处罚情节:(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5.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与:方法、数额;联系:转化型抢劫视频《法治在线:重拳打两抢》《佛山打两抢专业队》三、敲诈勒索罪1.特点: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2.敲诈勒索一方面有讹诈钱财的行为和意图;另一方面应当是凭借足以使对方感到

5、惧怕的不正当方式讹诈钱财。3.应使被害人以为威胁将来自行为人本人。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的区别抢劫罪通常是两个当场,也就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抢取财物;而敲诈勒索往往是以扬言施加暴力相威胁,来索要财物,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都是将来的事情,当场实施的只有威胁,言辞的或书面的恐吓信。练习(单选)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但张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

6、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强迫交易罪第二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一、盗窃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次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2.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

7、罪的对象。“网络虚拟财产”(二)客观要件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通过和平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和平方式意指可以“秘密”窃取也可以是“光明正大”地拿。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一定是“秘密”进行。(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

8、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①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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