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下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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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下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一、现行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介绍1、船舶油污损害的界定l船舶油污损害共有两种来源:操作性排放与事故性漏油。l现行国际公约对“船舶油污损害”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Ø由船舶在正常运营中或发生海损事故时溢出或排放油类所造成的。Ø污染源包括船舶装载的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Ø损害范围不仅指油类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还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Ø损害必须发生在漏油/排油船舶之外,不包括该船本身的损害。2、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

2、系的构成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由关于船舶油污预防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两类国际公约组成。3、关于国际船舶油污预防的国际公约(1)OILPOL1954(《1954年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Ø该公约及其议定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2)CSI1969(《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Ø在发生海上事故后或其他有关事件后,若能有根据地预计到会造成重大的有害后果,缔约国就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严重和紧急的油

3、污危险或威胁。(3)MARPOL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Ø对船舶的排油控制、船舶的防油污结构、布置、设备、检验与证书签发、港口接收设备的配置、港口管理当局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4)ORPC1990(《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公约》)Ø规定了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应分别配备“油污应急计划”4,同时规定了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发生油污事故后的技术合作等内容。1、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1)CLC1969/199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Ø适用于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Ø确立了船舶油污损

4、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Ø规定在发生涉及两艘或多艘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油污损害时,所有有关的船舶所有人,除可免责外,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Ø规定了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以及强制保险制度和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制度。(2)FUND(《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Ø规定由石油进出口公司摊款设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用于在CLC1969不能提供保护的范围内对油污受害人提供赔偿以及对船舶所有人由于CLC1969而承担的额外经济负担给予补偿。(3)《燃油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Ø与CLC的责任内容相似,但是责

5、任主体范围更为广泛,且没有单独的责任限额。2、船舶油污国际公约的特点3、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评析二、我国现有的有关船舶油污的立法1、我国参加的船舶油污国际公约Ø在船舶油污预防方面,我国加入了CSll969、MARPOL73/78、OPRC1990等国际公约;Ø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加入了CLC1992与《燃油公约》;ØFUND1992仅适用于我国香港地区,而不适用于我国内地。2、我国关于船舶油污预防的国内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4(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4)《中华人民共

6、和国海洋清废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船防止污染环境管理条例》(6)《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3、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内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三、我国现行船舶油污的国内立法与船舶油污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1、归责原则:ØCLC1992与《燃油公约》均采用“谁漏油、谁负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但同时规定了四项免责

7、事由。Ø在操作性排放的情况下,船舶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当然由排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性漏油的油污损害大致存在以下3种情况,根据CLC1992与《燃油公约》的规定应分别作如下处理:1)船舶因触礁、搁浅等原因漏油,所造成的油污损害由漏油方承担赔偿责任;2)两船发生碰撞,导致一船漏油的情况下,由漏油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漏油方在对受害方赔付后,再按其过错比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非漏油方追偿;3)两船发生碰撞,两船均漏油,如果漏油程度能合理分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不能分清,则承担连带责任。在《燃油公约》下,有一个以上的人负有责任时,他们将负连带责任。Ø《海环法》第九十

8、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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