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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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人事总务部的职责:(一)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二)负责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三)负责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四)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五)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六)负责工伤上报与否的认定与上报;(七)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

2、;(八)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九)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第四条安全办的职责:(一)发生工伤事故进行责任性质认定;(二)协助人事总务部办理工伤理赔;(三)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与取证;(四)负责协助人事总务部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人事总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第七条发生事故,伤害人员首先到医务室进行初步诊治,医务人员判定需出厂治疗方可出厂。第八条一旦发生纠纷,人事总务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

3、做好安抚工作。第九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第十一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人事行政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第十二条事故后,人事总务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第十三条相关工伤办理与赔付等记录应永久保存。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总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经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行。附件1:工伤保险缴纳记录月份123456789101112合计缴纳人数             缴纳金额             制表人

4、:附缴纳回执!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记录表制表人:月份123456789101112合计缴纳金额             附缴纳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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