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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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论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制三要素)1.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也称征税客体。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源:税收收入的来源。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量化。2.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3.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4.纳税环节:指对处于运动过程中的征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环节。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

2、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期限,是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6.减免税: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7.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8.税目:对征税对象规定的具体项目。累进税率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

3、部分。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异同1.相同点:当征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2.不同点:当征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税收分类1.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2.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从价税和从量税。3.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4.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划分:直接税和间接税。5.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划分:价内税和价外税。6.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划分: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4、。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属于间接税。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制体系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并决定税收体系的最基本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结构。(2)国家政策取向:税制体系的具体设置,一方面要体现税收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为实现国家的税收政策目标服务。(3

5、)税收管理水平。第二章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纳税期内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一次性给予扣除,即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课税。生产型增值税指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进行扣除。7yh增值税的特点(1)只就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课税,克服了重复课税。(2)具有同一售价商品税负的一致性。(3)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和连续性。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6、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即销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纳

7、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进项税额抵扣时限①防伪税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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