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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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文件蓟州政发〔2017〕4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蓟州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7年3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16-蓟州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天津市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399号)和《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实

2、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确定的781个村。第三条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第四条完善宅基地的权益保障与取得方式,逐步减少审批传统的“一户一宅”宅基地,利用农民住宅小区、多户联建等形式保障农民户有所居,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实施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依规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本家庭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章审批管理-16-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3、地。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实行集中统建农民住宅小区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为60—140平方米。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无住房的本村村民;(二)已取得结婚证的本村村民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在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乡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新迁入落户成为本村村民,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六)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且无住房的;(七)离婚后户口迁回

4、的村民,再次结婚并取得结婚证且夫妻双方无住房的;(八)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一)村民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16-(二)宅基地面积超标,超标面积已超过一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尚未退出超出面积,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超标面积未超过一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未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三)村民已选择农民住宅小区安置或者享受商品房补贴优惠政策的;(四)退出宅基地后进入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的;(五)其他情形。第九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公议通过,并将申请人的家庭情况

5、、原有宅基地和房屋情况、申请建房面积和位置等情况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或者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异议情况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异议不成立的,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或者审批。第十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宅基地用地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情况、公示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书面材料;(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村民建房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经镇乡

6、-16-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市级指标规模内一次性核销。第十二条区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宅基地审批结果应当予以公开。第十三条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确权登记第十四条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确认给本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确定给非本村村民:-16-(一)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二)非本村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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