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章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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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规章制度汇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中心支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安全和高效,根据《国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中心支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的货币资金。第三条资金运用坚持“高度集中、限额管理、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运用。第四条总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限定额度内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的备用金以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

2、在总公司。各公司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第五条总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体制。第六条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各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和检查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各级财务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及直接责任部门。第七条各公司应定期分析资金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规律性。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第八条在系统内建立网上银行结算系统,系统内资金上划与下拨业务原则

3、上应主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如客观条件所限,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经中心支公司财会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结算。第九条各公司银行账户类别包括收入类账户、支出类账户和其他账户。收入类账户用于归集和上划收取的保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包括各支公司保费资金流入、代收的车船税、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其他属于公司业务和非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资金等。支出类账户用于业务给付支出和各公司的营业费用支出,可分为业务支出账户和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支付退保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各项税费、除理赔费用外的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向共保方支付共保保费。费用支出账户用于支付业务支出账户支付范围

4、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业务及管理费、间接理赔费用、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其他账户是指除收入类账户、支出类账户外各级公司须开立的账户,如税户、住房公积金户、基建账户等,其他账户应严格用于相应业务的收支结算。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资金不单独设专户,其资金与公司其他业务资金统一管理和运用。家财险储金将设专户管理,其账户的开设、核算、使用等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各公司应选择实力雄厚、服务完备、信誉可靠、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就网上银行相关事宜与其协商并签订协议。各级公司账户的开设须到总公司指定的上述银行办理。新开账户必须由本级机构两名以上财会人员亲自到指定银行办理

5、。未经总公司批准,严禁在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当地没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并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批准,方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各公司需要在非指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须说明开户原因,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并经总公司审批后按规定开立。在非指定银行开立收入类银行账户时,须和开户行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书,由签署协议的银行定期、定向上划保费资金。对于在非指定银行开立的收入类银行账户,除能将资金定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账户以及支付银行结算费用外,不允许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支出。各级公司应充分

6、利用网上银行、POS机、银行代扣代缴等银行资源,尽可能的减少现金的收入,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严禁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各级公司开设新账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各支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上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若批复后三个月内不开户,批复自动作废。账户资料的变更必须及时报备,并逐级建立完整的账户档案。第十二条各支公司只能开设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业务支出账户和一个费用支出账户;各营销服务部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业务支出账户,营销服务部收入资金全部解缴到中支的收入账户,不再单独开设收入账户,若同城解缴、汇划资金需要支付银行结算手续费的,营销服务

7、部可以单独开设收入账户,如有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另外开设其他账户的,须上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开立,并在开立后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三条各支公司要在开户后3日内,将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类型、账号等资料报中支公司财务部备案。各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发生撤销账户或变更账号的,应及时将销户资料和变更后的账户资料向中支公司报备。所需上报的资料包括: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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