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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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环境卫生监督科申屠杭主要内容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预防性卫生监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规范;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审批工作程序一、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1)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

2、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2)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3)其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

4、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有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卫生法规规章(1)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随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行政法规已经废止。相关卫生法规规章(3)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

5、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其中的一些内容发生变化,应注意正确运用。该《办法》也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相关卫生法规规章(4)《办法》第二条规定:“该行政规章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这个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

6、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相关卫生法规规章(5)《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铁路、交通、民航

7、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由卫生部2001年6月7日颁布,2001年9月1日实施,内含7个附件: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附件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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