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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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选编邹建华教授1、背景与案情纽约的一个名叫查尔卫希的公司和前苏联的一家国际贸易代理机构瑞兹诺波特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个FOB合同,销售一批鞋子给对方。在这份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写明: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都应交由在莫斯科的机构仲裁。之后,查尔卫希公司与一家生产鞋子的意大利公司——费兰图公司谈判,希望其能提供上述合同项下的鞋子。1990年3月,查尔卫希公司准备了一份“协议备忘录”发送给意大利的费兰图公司,请其在上面签章同意。该备忘录包括了标的物的品质和规格、价格、支付、装运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又注明查尔卫希公司会在其开户行开立信用证,以确保对费兰图公司支付货款。另

2、外,这份备忘录中的仲裁条款也载明了“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都应交由在莫斯科的机构仲裁”。当时,费兰图公司没有马上签章,也未退还备忘录。同年5月,查尔卫希公司让它的开户行开出信用证并送达费兰图公司,费兰图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发送了一批鞋子并收取了相应货款。同年8月,费兰图公司正式签章并发还备忘录,但在备忘录中又附加了一封信写明尽管它同意交付货物,但却不同意协议中有关仲裁的条款。于是查尔卫希公司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费兰图公司则以合同为由要求查尔卫希公司继续收货,遭到查尔卫希公司拒绝,于是就起诉查尔卫希公司。问题被告查尔卫希公司则声称卖方修改了备忘录(要约)中的实质性内

3、容,不构成有效承诺,而只是新要约,该新要约既然遭到其拒绝,合同就未成立,故其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是合法的。同时,还声称有关此事件的一切纠纷必须在莫斯科进行仲裁。问: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吗?费兰图公司附加的信中写明不同意协议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意思有效吗?查尔卫希公司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有法律依据吗?这个纠纷应该在何处进行仲裁?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请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销售合同公约,下同)的有关规定说明。2、案情与背景美国纽约的康米塔公司以CFR方式从一家英国商品贸易公司——塔百特贸易公司购买肯尼亚红豆,一家南非公司阿格里曼作为塔百特的贸易代表进行有关

4、事项的协商。红豆被储藏在荷兰鹿特丹的一间仓库里。康米塔订约时已明确告知对方其购买该批红豆后准备再转售给哥伦比亚的一进口商并在哥伦比亚销售。按照哥伦比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卖方能提供货源说明(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来证明这批红豆来自欧洲共同体的成员之一,这批货才能进口。康米塔要求塔百特提供类似的证件并得到后者的同意,但他们双方都明白这份证件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因为肯尼亚红豆原产于非洲。之后,被告康米塔诉称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而拒收这批货物,塔百特公司认为标的物品质基本符合合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因此原告塔百特在纽约起诉了康米塔。被告还声

5、称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和不应执行的,因为原告不可能提供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的证明这批红豆原产地属欧共体成员国的证明文件,除非是伪造的。必须承认,塔百特和康米塔都知晓那份说明肯尼亚红豆是欧盟成员国的产品证明是假的,并且想以此骗取哥伦比亚的进口商和哥伦比亚海关,以便使标的物能在哥伦比亚海关获准进口。问题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个合同成立吗?在该案中被告能以产地证明系伪造而拒收货物吗?如果货物品质符合合同那么该合同能依法执行吗?该案件的卖方能援引“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还愿意购买,由此卖方可免责”的规定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3、背景与案情一个玩具进口商F

6、UN公司,收到中国一家玩具制造商的玩具火车的报价:“K玩具火车套装:火车机车1个、4节车厢、30段铁轨;单价25美元,至少订购30套,金额为750美元,CIFBaltimore,中国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证到发货。”FUN公司发出订单:“装运300套K火车套装:每套包括火车机车1个、4节车厢、40段铁轨。”同时附上总金额为7500美元的已保兑的即期信用证。问题中国玩具制造商的报价是要约吗?如果是,FUN公司要求的“40段铁轨”是否影响其承诺呢?如果中国公司发送的玩具火车每套中只包括30段铁轨,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成立,中国玩具制造商是否构成违约呢?分别适用

7、于《中国合同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案进行判定。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4、背景与案情阿根廷的一个电脑打印机分销商XINI收到从美国EPSON公司用信件形式发来的要约。要约于6月2日送达阿根廷XINI。6月12日,阿根廷XINI公司同样用信件形式发出其承诺。6月8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于6月13日送达阿根廷XINI。阿根廷公司的承诺于6月17日送达EPSON公司。那么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承诺在何时生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在何时生效?分别用《美国统一商法典》及《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案作出判定。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5、背景与案情原告是一家瑞士

8、企业,被告是一家纽约企业。原告采用被告的格式合同,以高于纽约普通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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