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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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盘活全省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决定启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为加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主要用于

2、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旨在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基地”)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第三条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各市设立专项配套资金。第四条创新券由政府发放,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时使用,由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第五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

3、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新券领导组。领导组由省科技厅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七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第八条各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具体负责

4、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提供不低于省科技创新券额度1:1的配套资金。第九条创新平台基地是创新券的接受单位。各创新平台基地应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无正当理由不可拒收创新券。第十条各创新平台基地在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收取和兑现创新券过程中,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创新券工作对外服务机构。第三章创新券形式与支持范围第十一条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使用。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应科研活动的

5、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第十二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省市补贴总额按以下规则核定:(一)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核定;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二)非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的创新券额度核定比例如下: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

6、25%的比例核定;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第十三条创新券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技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和科技报告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创新券优先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

7、创空间等入驻的企业。第十四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第三章申请与发放第十五条创新券申

8、请由办公室发布通知,由各市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申报。第十六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登录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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